美國的征信服務機構都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私人征信機構(或私人征信機構),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按照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征信服務主體。
美國的征信服務機構有壹些明顯的特點。從機構構成來看,主要由私人和企業投資構成。他們的信息來源廣泛,不僅來自銀行和相關金融機構,還來自信用協會和其他協會、財務公司或租賃公司、信用卡發行公司和商業零售機構等。,而且信息內容也比較全面,不僅采集負面信用信息,也采集正面信息。此外,這些機構向全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
說到征信,必然會涉及到法律。美國征信立法始於20世紀70年代征信業快速發展引發的壹系列問題,經歷了壹個發展和規範的立法過程。到目前為止,美國不僅有比較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和政府監管體系,而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形成了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環境。政府基本處於社會信用體系之外,主要負責立法、司法和執法,建立協調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同時也成為了商業征信公司的評級對象,保證了征信公司能夠保證其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歐洲征信業的發展主要采用政府主導模式,也稱公共模式或中央信用登記模式。這種模式基於央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和民間信貸機構的社會信用體系。其信用信息系統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各國央行管理,主要收集壹定金額以上的銀行信用信息,目的是服務於各國央行的監管和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另壹部分由市場化的征信機構組成,壹般從事個人征信業務。
歐洲對征信的立法源於對數據和個人隱私的保護,所以與美國相比,歐洲對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更為嚴格。1995 10,歐洲議會通過了歐盟個人數據保護計劃,這是歐盟第壹部涉及個人征信的公法。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是在保護人權和開放數據之間取得平衡。歐盟在2月份發布了第二個數據保護指南,1997。根據歐洲議會通過的法律,歐盟國家完善了各自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
歐洲政府主導的征信模式與美國市場化模式的區別體現在三個方面:征信服務機構是作為央行的壹個部門建立的,而不是由民間發起的;銀行需要依法向征信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督職能。日本的征信體系明顯不同於美國和西歐國家,采用會員制征信模式,這主要是由於日本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的巨大影響力。在該模式中,行業協會是建立征信中心的主體,征信中心為協會成員提供個人與企業之間交換信用信息的平臺,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目的。會員制模式下,會員有義務向協會信息中心提供會員本人持有的個人或企業的信用信息,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也僅限於向協會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這種協會征信中心不以盈利為目的,只收取成本費用。
目前日本的征信機構大致可以分為銀行系統、消費信用系統、銷售信用系統三大類,分別對應銀行協會、信用行業協會、信用行業協會。這些協會的成員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擔保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商業公司和零售店。三大行業協會的征信服務基本可以滿足會員對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審核需求。例如,日本銀行協會建立了國家銀行個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來自會員銀行,會員銀行要求個人在與個人簽訂消費貸款合同時提供真實的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個人信息中心負責收集消費者或企業的信用信息。
同時,日本還有壹些商業信用公司,如帝國數據銀行,擁有亞洲最大的企業信用數據庫,上市公司4000家,未上市公司230萬家。
日本的消費信用信息並不是完全公開的,而是在協會成員之間進行交換。在這方面,以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銀行發放信貸之前,借款人需要簽署壹份合同,允許向其他銀行披露他的個人信息。此外,日本行業協會的內部規定在信用管理活動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