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人民健康,倡導社會公德,減少吸煙的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本規定於2006年6月1995+2月21日經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5月1996日起施行。
201165438 2004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自2015年6月28日起施行,《北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同時廢止。
第壹條為了保護人民健康,倡導社會公德,減少吸煙的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實行“限定場所和單位負責,加強指導,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壹)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二)托兒所、幼兒園;
(3)中小學;
(四)前款規定以外的學校教學場所;
(5)會議室;
(六)影劇院、音樂廳、錄像廳(室)、體育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室)、科技館、檔案館、少年宮;
(七)商店、金融、郵電營業廳;
(八)在公共交通工具、候車室和售票廳;
(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
本條第(三)、(六)項規定的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和第(八)項規定的候車室,可以設置有明顯標誌的吸煙室(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內部禁止吸煙場所,並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勵建立無煙單位。
第五條全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
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宣傳等部門應當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
第六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健全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管理責任制;
(二)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統壹的禁止吸煙標誌,不得放置吸煙器具;
(三)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日常管理。
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單位應當設立檢查員。
第八條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的單位履行本規定的職責,有權向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檢查人員應當在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停止吸煙;拒不改正的,罰款10元。
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必須出示統壹證件;罰款時,必須出具統壹印制的罰款單據。
第十條禁止吸煙單位違反第七條規定的,由市、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壹條市和區、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當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秉公執法,文明執法。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996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眾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第十壹條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
(壹)托兒所、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其中未成年人是主要的活動群體;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4)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眾坐席和比賽區;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室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