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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證流程有哪些?

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涉及到法律解決糾紛時,都需要收集相關證據來證明當事人的主張。證據對法院判決的影響非常重要。司法實踐是講究法律和證據可循的,那麽取證過程是怎樣的呢?我來為讀者解答壹下。

證據收集過程

1、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包括上述從行政機關取得的證據)收集程序。調查機關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發出調取上述證據的通知書。被移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通過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作為單位或者普通公民,偵查機關取證,應當首先要求辦案人員(兩人以上)出示工作證、部門負責人審批手續、取證通知書。上述手續齊全的,應當允許轉讓,否則有權拒絕。在準許取證的情況下,需要在《取證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2、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要求兩人以上取證;取證地點可以在證人的住處、工作單位、偵查機關的辦公室、檢察院的辦公室或者證人指定的地點,其他地方的證人有權拒絕。如果證人在事件現場,可以在現場進行。到證人住處或者單位取證,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證明文件。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嚴重幹涉證人表達自由的行為。面對這種暴力和威脅,證人可以拒絕作證,並有權揭發和控告。證人證言經確認無誤後,必須有證人親筆簽名或按手印;證人也可以要求書面證詞;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證人,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內容,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按手印;對於不熟悉當地語言的證人,應當提供翻譯;對聾啞人,應當有熟悉聾啞手勢的人在場,並在筆錄中註明參加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應單獨詢問證人。

3.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程序:程序齊全,包括出示工作證、傳喚證或傳喚證。但是當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頭傳喚。傳喚和強制傳喚的地點:壹是偵查機關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二是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第三,調查機關辦公室;羈押後只能在看守所內進行,嚴禁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後,在看守所外所作的陳述無效。

偵查機關應當從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對經濟困難或者符合法律援助其他條件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政府為其提供免費辯護律師;第壹次訊問時,偵查機關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可以獲得寬大處理;應當告知,如果被問及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人有權拒絕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也沒有被強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言,但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傳喚或者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通過連續傳喚或者強制傳喚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留、訊問期間,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食物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在傳喚、強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嚴禁使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手段,排除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偵查機關違反上述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起訴或者由律師代理起訴。

4.勘驗、檢查應當遵循的程序:勘驗、檢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對象是指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檢查針對人、身體或物體。勘查現場,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明,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勘查現場時,必須對現場進行拍照,繪制現場地圖並做好記錄,由參與人和見證人簽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檢查記錄應當由參加檢查的調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5.鑒定程序:根據法律,鑒定應在調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負責鑒定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當幾個識別器識別同壹個對象時,它們應該單獨識別它。在識別時,被識別的對象應與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對象混合在壹起,且不應給識別者任何提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人不得少於七人;辨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不得少於十張;鑒別物品時,同類混合物品不得少於五件。在特定的識別對象如地點或屍體被識別的情況下,或識別符能準確地描述物品的獨特特征的情況下,箔不受數量的限制。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不願意公開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保密。鑒定過程和結果應當記錄在案,並由調查人員、證人和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對識別過程進行記錄或錄像。

6.偵查實驗程序: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方可進行;調查實驗應做記錄,並由參與者簽名。必要時,應對調查和實驗過程進行記錄或錄像。在進行調查實驗時,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性或不道德的行為。

7.專家意見的收集程序。首先,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邀請函;調查人員不得強迫或暗示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要保證送檢材料的同壹性和無汙染性;鑒定意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要求補充鑒定或者申請重新鑒定。

證據是指按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和正確裁判具有重要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和還原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充分證據的判決才能是公正的判決。目前,學術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了壹門專門的學科,稱為證據科學或證據法學。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必須嚴格限制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行為,以確保程序正義,從而確保實體正義的實現。對於不同類型的證據,法律規定的收集程序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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