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基金公司”),負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運用。第三條資金主要用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向債權人支付。第四條證券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投資決策自主、投資風險自擔的原則。
投資者在證券投資活動中因證券市場波動或投資產品本身價值變動而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第五條按照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的原則籌集資金。籌資方式和標準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商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決定。第六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獨立運作,基金公司董事會對基金的合規使用和安全負責。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職責和組織結構第七條基金公司的職責是:
(壹)籌集、管理和運營資金;
(二)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
(三)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破產,或者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接管、托管運營等強制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組織和參與被撤銷、關閉或者破產的證券公司的清算。
(五)管理和處分有償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六)發現證券公司經營管理存在可能危及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安全的重大風險,向證監會提出監管和處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證券公司經營中潛在風險的糾正機制;
(七)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基金公司應當與中國證監會建立證券公司信息共享機制,中國證監會應當定期向基金公司通報證券公司財務和經營管理信息的統計數據。
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存在潛在風險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基金公司報送財務、業務等管理信息和資料。第九條基金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董事會由九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證監會推薦,報國務院批準。第十條董事會是基金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基金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決定內部管理架構,任免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項,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十壹條基金公司董事會應當每季度召開壹次例會。經董事長或三分之壹以上董事聯名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第三章資金籌集第十二條資金來源:
(1)滬深交易所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上限後,交易手續費的20%計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應向基金繳納其營業收入的0.5-5%;
管理經營水平差、風險大的證券公司,應當繳納較高比例的資金。各證券公司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並報證監會批準,每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支付的資金計入其營業成本;
(三)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證券時,應當購買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責任方追償所得和證券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三條基金公司設立時,財政部專戶存儲的歷年申購新股凍結資金價差余額,應當壹次性計入基金公司註冊資本;中國人民銀行安排發放專項再貸款,以墊付該基金的啟動資金。專項再貸款余額的上限以國務院批準的數額為準。第十四條根據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采取多種形式募集資金。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基金公司可以通過發行債券獲得專項融資。第十五條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資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壹定比例提前提取,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繳。證券公司應當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經審計的收益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應支付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報告結算情況。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該季度的營業收入和預先核定的比例預繳。年度審核後,確定當年應支付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報告支付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