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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節能監察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全社會合理使用和節約能源,規範節能監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處理的行為。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本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節能監察的統壹管理、指導和協調。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察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統計、規劃、建設、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做好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責範圍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節能監察。第四條節能監察應當遵循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節能監察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手段,建立能源利用信息監測系統,對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察。第六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能監察情況。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浪費能源行為。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為查處重大用能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節能監察職責第八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節能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的規定;

(二)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相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普及節能知識,提供先進的節能信息,指導用能單位合理、經濟地使用能源;

(三)監督檢查用能單位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的規定;

(四)受理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規定的舉報;

(五)查處和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行為。第九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的下列活動進行監督:

(壹)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以及開展節能教育和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執行國家淘汰或者限制的用能產品、設備、設施、工藝和材料目錄的;

(三)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和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定額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論證工程建設項目合理用能中節能措施和能耗指標的落實情況;

(五)能效標識規定的執行情況;

(六)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燃氣和熱力的進網、售油企業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系統;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察事項。第十條節能監察員依法履行節能監察職責,受法律保護。

節能監督員應當熟悉與節能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以及國家和市人民政府有關節能的規定,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並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第三章實施節能監察第十壹條實施節能監察,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相關證據,註重維護用能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秩序。

節能監察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秉公執法,並對在節能監察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十二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節能報告的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第十三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節能報告後,應當如實登記。對基本情況清楚、違法事實具體、線索明確並附有證據材料的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

對需要答復的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舉報人提供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及時給予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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