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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園林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全民義務植樹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城市園林綠化的基本任務是: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搞好綠化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綠化質量和園林藝術水平,發揮綠化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為城市居民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壹)公共綠地:指公園、動物園、園林、公墓、風景名勝區及廣場綠地、街頭綠地、濱河綠地等。;

(二)專用綠地:指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居住區的綠地;

(3)生產綠地:指為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和種子的苗圃地;

(四)防護綠地:指用於隔離、衛生、安全、護堤、護岸、護路等防護目的的綠地。第四條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分級管理。

市綠化委員會負責組織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協調、檢查、指導園林綠化工作。

市園林局是城市園林綠化的主管部門,負責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

縣、區綠化委員會和城建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綠化建設和管理。第五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居住區、工礦區和其他市屬企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由規劃部門和園林綠化部門共同編制,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機關、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園林綠化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各自的綠化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對各單位綠化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八條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留有足夠的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和居住區的綠化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30%以上;老城區的綠化面積應占總用地面積的25%以上。第九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地上和地下管線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道應有助於維持樹木的完整性和生長;地下管線應按照相關規範與樹木等綠化設施保持壹定距離,必要時應采取保護措施。

電力、通信、公用事業、市政等部門新建管線,園林綠化部門種植新樹,應服從規劃,本著先建設、後施工、後建設的原則,相互協商,采取避讓、錯開等措施妥善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第十條園林綠化部門應搞好專業苗圃的建設,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開辦自己的苗圃。

園林苗圃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城市建成區或建制鎮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第十壹條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按規定繳納綠化配套費。

需要綠化和新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並在主體工程竣工後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完成。

綠化工程竣工後,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第十二條加強綠化工程的技術管理,嚴格按照技術規程,提高栽植質量,確保樹木花草成活率達到85%以上。第十三條城市綠化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合理配置園林建築小品和遊樂設施,提倡喬灌木、闊葉樹與針葉樹、樹木與花卉、平面綠化與垂直綠化相結合,發展多層覆蓋種植,提高綠化藝術水平。第三章全民義務植樹第十四條凡年滿十壹周歲、男至六十周歲、女至五十五周歲的城鎮居民(包括城鎮農業戶),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每年都有義務植樹三棵,或者完成相應工作量的育苗、管理和其他綠化任務。

對於11至17歲的未成年人,盡量就近安排綠化工作。第十五條義務植樹任務由各級綠化委員會下達,由街道辦事處落實到單位和居民;個體工商戶由街道辦事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第十六條每年3月為全市植樹造林月。第十七條單位應當將植樹義務的70%用於重點綠化工程,其余用於單位庭院和門前地段的綠化。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按規定向市或縣、區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繳納綠化費:

(壹)未按規定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單位;

(二)適齡公民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

(三)經市或縣、區綠化委員會批準用錢辦的單位和個人。

繳納綠化費的單位或個人的植樹任務,由市或縣、區綠化委員會完成。收取的綠化費用於支付雇傭人員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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