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部長
2010年十月26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壹條為規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取得財政部門認可的資格,受采購人依法委托,從事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由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認定。
第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質分為甲級資質和乙級資質。
具有甲級資質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乙級資質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個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第七條財政部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認定;乙級資質的認定由申請人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獲得資格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理業務範圍、資格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的印章。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三年,持證人不得出借、出租、轉讓和塗改。
第九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範圍內代理政府采購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或者限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依法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擬在工商登記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資質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自身或者與其有股權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政府采購項目的直接或者間接供應商。
第十壹條在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合法、便捷、優質、高效、合理的價格服務。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代理服務費。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業務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十四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和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在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未因在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別申請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於十人,其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得低於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除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六項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註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專職人員總數不少於30人,其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少於專職人員總數的60%;
(三)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壹年以上,最近兩年在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且累計交易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兩年以上,最近兩年累計中標金額達到十億元以上;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工商註冊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資格確認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復印件;
(三)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書面聲明;
(四)內部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標場所、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的相關證明材料。營業場所和開標場所為自有場所的,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營業場所和開標場所為租賃場所的,提供出租方的產權證明和租賃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六)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前三年內,沒有因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7)專職人員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證明、申請前6個月或企業成立以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社會保險繳費單或銀行繳費單據)復印件;
(八)母公司或子公司已申請或獲得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九)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申請人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確認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
(二)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質的,提交乙級資質證書復印件;
(3)政府采購代理有效業績清單或招標代理有效業績清單,以及與所列業績對應的代理協議復印件和采購人(招標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申請材料,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無關的材料。
第十九條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復印件的同時,應當提交相應的原件,經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退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復印件提交公證機構進行“與原件壹致”公證後裝訂成冊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原件。
第二十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申請人的資格認定申請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認定申請時,應當出具加蓋財政部門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壹)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書面資質決定,向申請人頒發甲級或者乙級資質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認可資格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作出資格認定決定前,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示獲得資格認定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乙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已經取得甲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其原乙類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獲得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30日內,將合格的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需要延長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審批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七條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質續期,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申請資質續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但第三項除外;
(二)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代理完成1.5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中標和成交金額。
第二十九條申請資質續期的,應當提交資質續期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登記證復印件;
(2)原資質證書復印件;
(3)經營場所和開標地點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供自有場所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出租房屋應提供出租人的產權證及租賃合同或協議復印件;
(四)最近三年未因業務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以上行政處罰的書面聲明;
(5)專職人員名單、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管理機構證明、申請前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單或銀行繳費單據);
(6)甲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提交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效業績清單,以及證明所列業績所需的相應委托協議復印件和采購人確定中標、成交結果的書面通知;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並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壹條的規定進行審查,在申請人政府采購代理資格期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壹)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資格證書;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代理資格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壹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逾期未申請資格續期的,其資格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采購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質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辦理變更或者更換手續。但機構名稱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資質證書,並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分立、合並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日內交回資質證書,並辦理註銷手續;分立、合並後的機構擬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代理資格。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出現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逾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自動失效。第三十六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依法處理資格認證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權限,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包括采購範圍、采購方式、采購程序、代理業績、政府采購代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加強監督檔案管理,建立不良行為公告制度。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和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並予以公告。但是,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質的行政處罰,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質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結果書面告知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
第四十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采購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有處理權的財政部門。第四十壹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財政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駁回申請或者不予認定或者延續資格,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壹)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接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四)違反委托代理協議泄露與采購代理業務有關的情況和信息;
(五)擅自修改采購文件或評標(審)結果的;
(六)在政府采購業務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的違法情形;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被給予警告或者暫停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在受到處罰後三年內再次出現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其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或者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專職人員是指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職人員,不包括退休人員。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負責制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續期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0 12 1起施行。財政部於2005年2月28日發布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第65438號令)。財政部31),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