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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應遵循哪些原則?

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的原則;公正原則;誠信原則。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事業單位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技術和服務標準統壹、采購人常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根據業務需要對部門和系統有特殊要求,可以統壹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分部門進行集中采購的行為;

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分別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省、區、市、縣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擇優評標、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支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目標。政府采購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其他方式的采購適用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和修繕;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項目組成部分並為實現項目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和材料;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項目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項目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的貨物和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布。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在參與采購活動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或者監事;

(三)參與采購活動前3年內為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的。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存在利益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回避申請,並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要求申請人回避,有利害關系的申請人應當回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惡意串通,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的規定追究供應商的法律責任,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a)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信息,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2)供應商根據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的指示替換或修改招標文件或響應文件;

(3)供應商間談判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的供應商按照組織要求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事先約定特定供應商中標並成交的;

(六)供應商之間約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的;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以及供應商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以尋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擠其他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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