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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的補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8號-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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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 1起施行。

部長:樓繼偉

2015 10 10月23日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會計,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政府會計主體)。

前款所稱部門和單位,是指與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有直接或者間接預算撥款關系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單位。

軍隊、已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單位和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不適用本準則。

第三條政府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組成。

預算會計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財務會計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四條具體的政府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和政府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五條政府會計單位應當編制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算報告的目標是為使用者提供與政府預算執行相關的信息,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幫助決算報告使用者進行監督和管理,為後續年度預算的編制提供參考和依據。政府決算報告的使用者包括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自身、社會公眾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政府的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包括經營成本,下同)和現金流量的相關信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報告使用者進行決策或監督管理。政府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包括各級人大常委會、債權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政府會計主體本身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六條政府會計單位應當對自身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七條政府會計應當以政府會計主體的持續經營為基礎。

第八條政府會計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並按照規定編制決算和財務報告。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會計月份等會計期間的起止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九條政府會計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業務發生時,應將相關外幣金額折算成人民幣金額進行計量,同時登記外幣金額。

第10條政府會計應采用借貸記賬法。第十壹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基礎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種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條政府會計單位應當將已經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會計單位的預算執行、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三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政府會計主體履行受托責任和報告使用者決策或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於報告使用者評價或預測政府會計主體的過去、現在或未來狀況。

第十四條政府會計單位應當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期。

第十五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壹政府會計主體不同期間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原因和影響。

不同政府會計主體發生的相同或者類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確保政府會計信息的壹致性和可比性。

第十六條政府會計主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根據經濟業務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限於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法律形式。第十八條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

第十九條預算收入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並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

第二十條預算收入壹般在實際收到時確認,並以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壹條預算支出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年度內依法支出並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

第二十二條預算支出壹般在實際支付時確認,並以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

第二十三條預算結余是指預算年度政府會計主體的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後的資金余額,以及歷年積累的資金余額。

第二十四條預算結余包括結余資金和結轉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年度預算實際完成後,扣除預算支出和結轉資金後剩余的資金。

結轉資金是指年末或因故未落實,需要在下壹年度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

第二十五條符合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余定義及其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政府決算。第二十六條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壹節資產

第二十七條資產,是指由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並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計將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

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

經濟利益的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八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消耗或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自然資源資產等。

第二十九條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壹)與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2)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條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和名義金額。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支付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類似資產需要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預計未來凈現金流入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計量。

如果不能采用上述計量屬性,則采用名義金額(即65,438+0元)進行計量。

第三十壹條政府會計主體在計量資產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確保已確定的資產金額能夠連續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二條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節債務

第三十三條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過去的經濟業務或事項中形成的、預計將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當前條件下已經承擔的義務。未來經濟業務或事項產生的義務不是流動義務,不應確認為負債。

第三十四條政府會計主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的債務。

第三十五條符合本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應當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壹)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包含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從政府會計主體流出;

(2)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六條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

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流動義務實際收到的貨幣或資產金額,或流動義務的合同金額,或按照償還負債的預期現金支付金額計量。

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將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的折現金額計量。

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需要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三十七條政府會計主體在計量負債時,壹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現值和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確保已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連續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八條符合負債定義和確認負債條件的項目,應當納入資產負債表。

第三節凈資產

第三十九條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扣除負債後的凈資產。

第四十條凈資產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四十壹條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節收入

第四十二條收入,是指具有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入,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報告期凈資產增加。

第四十三條收入的確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服務潛力或經濟效益的收入相關經濟資源有可能流入政府會計主體;

(二)具有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將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

(3)流入量能夠可靠地測量。

第四十四條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計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費用

第四十五條費用是指包含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報告期內凈資產減少的費用。

第四十六條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壹)具有服務潛力或者與費用相關的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很可能流出政府會計主體;

(二)具有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將導致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減少或負債增加;

(3)流出量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七條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要求的項目,應當列入收支表。第四十八條政府決算報告是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年度預算收支執行結果的文件。

政府決算報告應當包括決算及其他應當在決算報告中反映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政府決算報告的具體內容和編制要求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政府財務報告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的文件。

政府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條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總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長期財政可持續性的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是指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規定編制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壹條財務報表是政府會計主體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註。

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和現金流量表。

政府會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合並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五十三條收支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壹定會計期間經營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四條現金流量表是反映政府會計主體在壹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附註是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其他報表所列項目的進壹步解釋,以及對這些報表未列項目的說明。

第五十六條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以收付實現制為主,以預算會計生成的數據為準。

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主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財務會計產生的數據為準。第五十七條本準則所稱會計,包括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涵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和編制報告的全過程。

第五十八條本準則所稱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收支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九條本準則所稱財務會計,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政府會計主體的各項經濟業務或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政府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現金流量。

第六十條本準則所稱收付實現制,是指以現金實際收付為標誌,確定當期收入和支出的會計基礎。當期實際收到的所有現金收入和支出,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不屬於當期的現金收入和支出,不得作為當期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壹條本準則所稱權責發生制,是指以收取貨幣的權利或支付貨幣的義務為標誌,確定當期收入和費用的會計基礎。凡是當期已經發生或者應當承擔的已實現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者支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付了款項,也不應當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六十二條本準則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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