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的文化娛樂市場包括以下內容:
(壹)營業性演出;
(2)商業電影的發行和放映;
(三)歌廳、舞廳、遊藝廳、臺球廳等文化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四)其他營業性文化娛樂活動。第三條文化娛樂市場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壹,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倡導健康、有益、大眾化的文化娛樂活動,鼓勵和培育發展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活動。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加強執法隊伍建設,依靠人民,實行社會監督,促進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健康發展。第二章管理機構第五條市文化行政機關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主管機關。
區、縣文化行政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機關在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中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制定文化娛樂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文化娛樂經營項目的登記和審批;
(四)組織經營者和各類專業人員的培訓;
(五)負責文化娛樂市場的監督檢查,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獎懲。第七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文化娛樂市場進行管理。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八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必須具備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專業人員等經營條件。第九條申辦營業性演出、電影發行放映、歌廳、舞廳等文化娛樂經營項目的,必須向文化娛樂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持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申辦前款所列以外的其他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並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申辦文化娛樂場所經營活動,還必須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安全證明。第十條禁止從事違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禁止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等有害人民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第十壹條禁止利用文化娛樂活動和場所進行賭博、賣淫和嫖娼。
不得在文化娛樂經營活動中以色情手段招徠顧客。第十二條經營者必須向原審批機關或者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不得塗改、出借、出租《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凡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進入的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其進入,並應當設置明顯的禁止進入標誌。第十四條未經文化行政機關登記的樂隊、歌手不得上崗。
未經文化行政機關批準或登記的演出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
不得發行、放映國家明令禁止的影片以及未經批準或者通過非正常發行渠道提供的影片。第十五條經營者應當維護自身人員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制止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第十六條經營者應接受文化、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並按規定納稅。第十七條文化娛樂市場行政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不得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第四章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第十八條經營者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控告和申訴。第十九條經營者有權拒絕非管理機關和無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有權抵制非發證機關扣繳或吊銷文化娛樂經營許可證、安全證書和營業執照。第二十條經營者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收取費用和無償使用其經營場所、設施和服務。第二十壹條消費者參加文化娛樂活動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未按照約定的項目和內容提供服務或者收取高於標價的費用的,有權要求退款或者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