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職業危害告知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危害告知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

(1)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用人單位的職業危害告知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

(2)通過崗前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告知勞動者本單位存在哪些職業危害以及如何預防。

(3)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4)設立公告欄,向勞動者告知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檢測結果。

(2)勞動合同通知。為維護勞動者對職業危害的知情權,保護勞動者健康,《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訂立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發生變化,從事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職業危害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如實告知勞動者的義務,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

有的用人單位在工作過程中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單位必須通過勞動合同、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公告等方式,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危害的種類、程度和後果,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得隱瞞和欺騙。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並告知勞動者。通知的內容包括:

(壹)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的職業危害的種類和程度。

②危害後果。

(三)工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4)配備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如實告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保障勞動者對職業危害的知情權。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勞動者崗位、工作內容時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采取隱瞞、欺騙等方式未告知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勞動者拒絕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三)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公告欄和警示說明。

(1)職業危害公告欄。產生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是勞動者實現職業健康知情權的前提。用人單位如實告知職業病危害,勞動者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權。雇主和工人對職業危害的了解是不平等的。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和主動地位,充分掌握原材料、工藝、技術和設備的相關信息和知識,以及工作場所存在或產生的職業危害的種類、危害程度、危害後果、防護狀況和相關防護知識。相比之下,勞動者處於弱勢和被動地位。如果用人單位不告知,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知情權就難以實現。

在顯眼的位置設立公告欄,是用人單位告知職業危害的形式之壹。

公告欄的設置要做到:位置固定,工人經常去的地方,顯眼,容易看到,沒有任何遮擋。

(2)職業危害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存在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物質等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工作場所設置相應的警示標誌、警戒線、警示信號、自動報警和通訊報警裝置。

有些工作會產生嚴重的職業危害,應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理措施。

警示告知也是用人單位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的壹種形式。

在工作崗位設置警示標誌和說明,告知和提醒經常或意外在這些地方工作的勞動者,顯得尤為重要和必要。

警示標誌是指國家規定或者國際通用的標誌;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職業病的種類、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註意事項、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這些警告說明必須是中文的,這樣工人才能知道。

(4)職業危害說明和標誌。

①有職業危害的設備和材料應有中文說明和警示標誌。許多職業危害與所使用的設備或設備直接產生的危害密切相關。為了使用戶、單位和勞動者掌握職業病的種類、危害程度、職業病防護措施和註意事項、應急救援措施等。,法律規定可能對用人單位造成職業危害的設備供應商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警示說明。

中文警示說明應詳細說明設備性能、可能存在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註意事項、健康保護和應急處理措施。

②有毒物質職業危害告知卡。根據實際需要,將各種圖形標誌和文字組合成“有毒物質職業危害告知卡”。告知卡是告知勞動者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後果和防護措施的提醒卡。(5)警告標誌的類型。

①安全色。紅、黃、藍、綠是我國規定的安全色,其含義和用途如下:

紅色代表禁止或停止,用於禁止標誌、停止信號,如機器、車輛上的急停手柄或按鈕,以及禁止人觸摸的部位。

黃色代表警告註意,用於警告標誌和警示標識,如工廠內危險設備和坑周圍的警戒線、行車道中心線、機器上的變速箱內側、安全帽等。

藍色代表必須遵守的指示或規定,用於指示標誌,如穿戴個人防護裝備,引導車輛和行人的行走方向。

綠色代表安全狀態和交通,用於指示標誌,如車間內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車輛的交通標誌、消防和其他防護裝置的位置等。

為了讓安全色更醒目,用對比色作為它的對比色。黑色和白色是對比色,白色是紅、藍、綠的對比色,黑色是黃色的對比色。

安全標誌由安全色和表示特定安全信息的設定圖形和圖形符號組成。目的是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註意,防止事故發生。

②警示標誌。分為警告標誌、禁止標誌、提示標誌、指示標誌、警戒線。

壹、警示牌:基本形態為黃色等邊三角形,提醒人們註意周圍環境,避免可能發生的危險。

二、無標誌:基本形式是紅圈加斜線,防止不安全行為。

三、提示標誌:基本形式為綠色正方形和長方形,提供壹些信息(如指示安全設施或場所)。

四、指示標誌:基本形式為藍圈,表示必須采取某種行動或防護措施,如戴安全帽。

五、警示線:基本圖形為帶有標識色和對比色的條狀,表示工作場所控制區、監管區或事故現場救援的分隔。

  • 上一篇:如何記住書本上的壹些概念和知識?
  • 下一篇:中央政法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