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際學術界對如何判斷植物人狀態還沒有完全達成壹致,分歧主要是關於患者昏迷的時間。有人認為要昏迷3個月以上,也有人認為要昏迷6個月以上,但大多數人壹致認為要昏迷12個月以上才能定義為植物人。此外,腦部CT掃描可以顯示患者的腦損傷情況,尤其是患者昏迷壹段時間後,壞死的腦組織會被腦脊液所替代。只要有足夠的醫療支持和臨床護理,包括插管保證營養的供應,持續性植物狀態的患者可以存活很多年。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壹種方法或藥物被證明對顱腦外傷後長期昏迷或持續植物狀態的患者有效。
關於植物人的幾個倫理問題?
第壹,植物人放棄治療的問題
從植物人的生命質量來看,植物人是低質量低價值的生命,進入永久植物人狀態後,恢復的概率幾乎為零。如果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維持這種生命,不僅會增加他人、家庭、醫藥、社會的沈重負擔,對植物人本身也毫無意義。所以,放棄對植物人的治療,似乎是理性的。但在倫理上,“每個人都是自己身體的主人。所有人都有義務尊重他人的人格尊嚴以及自由、生命和人格的統壹;根據人類自律的原則,病人當然有無限的決定權來決定如何處置他們的屍體。”因此,放棄治療似乎侵犯了素食者的權利。同時,很多人看到壹個人,尤其是自己所愛的人,放棄治療,讓自己的生命慢慢走下坡路,也是痛苦的。這就導致了倫理上的矛盾:植物人可以終止治療嗎?誰有權做出這樣的決定
如果允許終止治療,只有在醫生運用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對患者處於植物人狀態的病情做出準確診斷的情況下,才能終止治療。對於持續性植物狀態和植物狀態的患者,前者的意識恢復率極低,只有1%-6%左右。後者更容易醒,回收率為11%-41%。所以要給他足夠的時間積極治療,不要輕易終止他的治療。但就現有的醫療手段而言,很難判斷“持續性植物狀態”和“植物人狀態”,更不能區分時間長短(已有昏迷20年的病例記錄)。而且隨著醫學的發展,科學家發現有些素食者並不是沒有意識的,外界刺激也會引起腦電波動,只是沒有通過行為表現出來。近日,英國科學家通過核磁共振技術與壹名植物人進行了“交流”。——科學家歐文說,“雖然這名患者被診斷為植物人狀態,但她保留了理解口頭指令並通過大腦活動而非聲音或動作做出反應的能力。她決定和我們合作,按照我們的指示設想壹個具體的任務。這是壹個明顯的故意行為,毫無疑問地證明了她有意識地認識自己和周圍的環境。”從這個角度來說,隨著科技的進步,對於植物人的認識和治療會有新的發現,以及“壹個植物人可以停止治療嗎?”簡單地回答“是”和“不是”這個問題會有些武斷。
但在現實中,各國的總則對植物人是否放棄治療的規定相對寬松。但如果放棄治療,就涉及到壹個問題:“誰有權利做這樣的決定?”
首先,從法律上講,如果永久植物人對其醫療保健和終止治療有明確的事先說明,其監護人和醫生應尊重其意願。但就中國而言,大多數人還沒有養成提前告知將會發生什麽的習慣。如果沒有事先的指示,從法律上來說,他的法定監護人或者故意監護人是有代為決定的權利的,但是這種代為決定的權利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根據美國法律,對於沒有治愈希望的絕癥患者是否放棄治療,首先要以患者本人的意願為準,醫生必須忠實執行患者本人的意願。當患者無法表達意願時,監護人可以代替患者表達意願。可以代表患者表達遺囑的順序是:患者的配偶、患者的子女、父母、患者生前信任的親友、患者的律師等等。但監護人的意見和決定必須以醫生或監護監督機關的意見為準。醫生要充分介紹醫學進展和病情現狀,做出準確客觀、符合患者實際病情和最大利益的醫學建議。監護監督機關應站在保護患者最大利益的立場,協助對植物人權利的處置做出倫理意見。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從筆者的工作實踐來看,植物人往往由家屬決定是否放棄治療。放棄治療後,建議他們出院,並簽署“自動出院”的文件,而不是“放棄搶救”,以避免法律規定不明確帶來的風險。
監護人、監護監督機關、醫生對是否終止植物人治療意見不壹致的,由法院最終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第壹,醫學基礎。二是最佳利益標準。法院的判決應該從整體上反映患者的最佳和最大利益。這種效益的考慮不僅包括醫學因素,還包括社會經濟問題、患者的潛在發展、可利用的長期護理資源以及患者可能擁有的未來評估。第三是替代標準。也就是做決定的人盡量把自己放在病人的位置上,然後考慮如果知道決策者知道的事情,病人會做出的決定。
第二,植物人婚姻權利的行使與保護。
每個人都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婚姻的權利是壹種自主權,必須由自己來行使。但如果壹方是植物人,他應該如何行使結婚權?這又是壹個倫理矛盾。對於素食者的離婚問題,壹直有兩種對立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壹方成為植物人後,雙方無法溝通交流,難以共同生活,難以履行夫妻義務。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婚姻對健康壹方不人道,應準予離婚。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壹方成為植物人,另壹方在提出離婚時放棄贍養義務,間接殺死了植物人配偶,這是違背倫理的。這時,對個人自由權利的保護和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應該是有機統壹的。健康壹方最基本的婚姻權利應該得到保障,而作為植物人,其最大的利益就是被監督。因此,保護植物人的最大利益就是給予他或她最充分的支持。讓原配偶承擔對植物人的贍養義務,有利於保護弱勢植物人的利益。離婚的同時,安排好植物人壹方的監護和贍養,是最好的結局。
第三,植物人的生育權問題
如果植物人媽媽還在懷孕,她有可能生下孩子。但這也引發了很多植物人生育權的糾紛。從醫學角度來說,植物人的生理環境和正常人有很大不同。懷孕的素食者只是通過註射流質食物來攝取營養,保證了她和胎兒所需的能量、水分和電解質,但不能保證胎兒對蛋白質、維生素、礦物質等的需求。生活在這樣的母體環境中,胎兒的整體營養發育比生活在正常母親體內要差很多,容易出現營養性疾病,免疫功能低下。而且懷孕和分娩的過程對植物人媽媽來說是壹個挑戰。但從延長壽命的角度來看,也無可厚非。這也產生了倫理矛盾。
以美國的蘇珊為例,為了保住他們愛情的結晶,丈夫歷盡千辛萬苦,維持妻子的生命,讓她懷孕壹直持續到生下寶寶。但是成千上萬的美國公民通過網絡和電話討論蘇珊是否應該生下胎兒。壹種觀點認為,女性不是生育機器,讓壹個無意識的母親生孩子,對成年人和未來的孩子都是殘忍和不負責任的。另外,如果維持她的生活只是為了生孩子,那麽對於女性來說就沒有人類的道德了。因此,美國女權主義者首先拋出了令人震驚的反對意見。但也有觀點認為,孩子是母親生命的延續。作為壹個自願懷孕的母親,毫無疑問,她希望孩子出生。所以,雖然母親變成了植物人,但她的願望還是要最大限度的實現。
所以植物人該不該生孩子,植物人是否享有生育權,可能是見仁見智的問題。通常,解決植物人的生殖糾紛,首先應遵循“不生權優先”的原則,保護植物人母親和胎兒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