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度比較發達,合同也是壹式兩份。
早在2000多年前的奴隸社會,中國就有了比較發達的契約制度。
西周時期的契約主要有兩種。壹個是買賣合同,當時叫質押。優質代理有兩種,如買賣奴隸或牲畜,需要長券,即優質;小生意,比如買賣武器或者食物,用的是短券,也就是毒品。
另壹份主要合同是壹份名為“付別”的借款合同。質押和附贈雖然都是合同,但形式上並不完全相同。
傅別只在壹張竹簡上寫了借條,然後從中間切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持壹半,紙條上的字寫了壹半。有必要把兩部分合在壹起才能看到合同的全部內容。質押是將兩份內容相同的合同寫在壹張竹簡上,然後拆分成兩份,壹份給買方,壹份給賣方,每份都是壹份完整的合同。
南宋
不交稅,政府不打印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在宋代,契約壹般稱為“千照”。按照法律規定,買賣或者轉讓財產都要簽訂合同,合同也要政府蓋章,類似於公證合同。
但南宋政府不會免費為民服務,而是會收稅。政府簽的合同叫紅契,是房產糾紛的主要依據。如果簽合同的時候不交稅,政府是不會蓋章的。這樣的合同是白契,沒有法律效力。萬壹打官司,白契不能作為證據。
東漢
造紙術發明後,竹簡的契約就消滅了
總是在竹簡或者木簡上寫合同也是壹件費力又費錢的事情。自東漢出現四大發明之壹的造紙術以來,竹簡與木簡的契約已經被淘汰,取而代之的是成本低廉、攜帶方便的紙質憑證。
當時的契約有兩種形式,壹種是評書,壹種是寫書。
判決書是秦朝做的。它將合同分成兩半,雙方各拿壹半,作為履行合同和與政府發生糾紛的證據。
手寫是漢人的發明,是把兩塊合同內容相同的木板放在壹起,雙方或雙方加保證人劃手指。
所謂畫,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下方或背後的姓名上,用自己手指的長度畫壹條線,並畫出指尖和指關節的位置,或者只是指出指尖和指關節的位置。
紙張出現後,上述兩種合同逐漸改為用紙書寫。
元朝
要取得完稅憑證,必須向政府繳納人民幣。
代合同是由政府統壹印制的。當時的法律規定,合同文件及其所附文件都要有壹個“契證”。
契證是元政府發給納稅人的納稅憑證。是元戶部用銅板做的,成本比較高。因此,收取適當的工作費是必要的,這本來是壹種費用,後來增加到三錢。沒有合同的,視為偷稅漏稅。
明代的契約形式更加多樣。例如,租賃合同可以分為兩種: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前者是出租人出租土地給承租人耕種的合同,後者是承租人出租耕地的合同。
東晉(317-420)
稱合同為“紙質券”,交稅後加蓋公章。
東晉時期的契約叫“紙券”,是壹種納稅後加蓋公章的契約。從十六國來說,契約也叫“約”,就是在兩本書和契約的交界處寫“同”字,後來又寫“約”字。有人更是別出心裁,寫了壹句吉祥的話。這個時候,文字開始取代漢代的畫指。
唐朝
把合同叫做“市場券”,政府的統壹格式。
在唐代,這種契約被稱為“市券”,其格式和文本由政府統壹規定,也省去了當事人起草契約的麻煩。
值得壹提的是,“契”的稱謂在唐代開始成為正式的契約稱謂,源於“分契”的意思。這是因為古代的契約文書,如質押、質押、判決書等,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同壹內容分為兩部分。使用時,兩部分合二為壹,故名“契約”。
清朝
逾期不繳納印花稅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在代中期以前,法律允許人們自己書寫和訂立合同,只需在合同背面粘貼公章即可。公章是交易經政府登記納稅後,由政府填發的文件,作為合同的重要附件;後來改成了公章紙,也就是合同文本。當然,對於私人和私人的合同文件,通常允許粘貼合同的尾部。
後來,妳要支付合同的印花稅。這裏的印花稅是對附在合同上的政府專用印章征收的壹種稅。不貼稅票,不交印花稅,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古代與現代書面契約的比較
古代要求白紙黑字,現在電子郵件也可以。
古代的書面契約,要麽刻在竹簡、木簡上,要麽寫在紙上,大多要求白紙黑字。現在,凡是能證明雙方有約定的,都可以稱為合同。《合同法》第十壹條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
目前,國家已經發布了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供公眾參考,但絕不是要求古代只有國家印制的契據才能簽訂合同。使用示範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
古今比較與有效條件
古代要政府蓋章,現在壹般都是立即生效。
在古代,契約必須由政府蓋章才能成立和生效,自南宋以來壹直如此。
現在壹般合同成立就生效了。至於合同何時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條也規定“當事人采用信函、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簽署確認書。簽署確認函時合同成立。”
還有壹些合同不是成立時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經過壹定的程序,如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
古今比較與口頭契約
在古代,其有效性是不可否認的,但現在有些情況是不可行的。
無論古今,口頭合同的效力都是被認可的。最早的時候,合同是口頭出現的,只是到了後來交易增多,內容復雜,才不得不用書面合同來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但是立法並沒有否定口頭合同的效力。
現在為了讓大家知道口頭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但是口頭合同並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可行的。如《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古今比較與當事人資格
在古代,孩子們在訂立契約方面受到限制。現在,我們看看他們是否“有能力”
不是每個人都能訂立合同,古往今來法律對合同當事人的資格都有限制。
在西周,只有貴族才能買賣土地、奴隸等貴重物品,也就是說,只有貴族才有資格簽訂這種買賣合同。但是和租賃合同、貸款合同壹樣,法律還是允許普通人簽署的。
在封建社會,大多數人有權締結各種契約。但由於傳統思想認為子女的事由父母管,婦女的事由丈夫管,這是天經地義的,因此子女和婦女的民事權利受到限制,這些人不能自由訂立合同。
從唐律開始,歷代法律都規定,父母在場的情況下,兒孫不得私自出售農房、奴婢、牲畜等物,契約無效,除非經政府批準。明朝還限制官員、官員子女及其親屬訂立契約的自由。
民國以來,法律與世界接軌,逐漸廢除了對公民締約自由的不公平限制。
現行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權利能力”是人從出生起就享有的,“民事行為能力”稍微復雜壹點。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味著可以自由訂立合同。
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不能隨便訂立合同,比如買少量的玩具。如果是大額交易,比如買電腦,只有在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合同才有效。
至於1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