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交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範。
合同法作為法律規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其他法律規範壹樣,無論是在英美法系、大陸法系還是在中國,都經歷了不同歷史階段和條件下的產生、發展和不斷完善的過程。
從世界法律體系的發展史來看,合同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特點。根據契約法的特點、功能及其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我們可以將契約法的發展分為古代契約法、近代契約法和現代契約法。
在這裏,古代契約法主要指奴隸制和封建制契約法。
合同作為財產流轉的法律形式,必須以財產流轉事實為基礎,沒有財產流轉就沒有合同及其立法。人類社會最早的合同法是由習慣發展而來的,被稱為習慣法。它與氏族習俗中的規則的根本區別在於訴權的發生。當壹方違約時,另壹方獲得上訴的權利。漢謨拉比法典直接規定有120多種與商業有關的合同或規範。其特點是:壹是奉行嚴格的形式主義;二是合同種類多,適用範圍廣;第三,對違約行為進行嚴格的處罰。古羅馬《十二銅表法》中關於合同的規定比《漢謨拉比法典》中的規定更為先進。第壹,其合同規範更接近於理性主義支配下的現代大陸法系的概念立法方法,用具有壹般特征的抽象概念來表述合同,從而使合同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第二,將合同視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以合同為“法律鎖”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從而保證交易的安全和穩定。第三,規定了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條件,使合同可能獨立於標的物的實際交付而存在,這意味著未完成的合同開始從實際合同中分離出來,成為壹種新的合同形式。
公元5世紀,隨著日耳曼部落聯盟對羅馬帝國的大舉入侵,各個王國根據自己的部落習俗編纂的法典應運而生。這個時候,合同擔保制度已經非常發達了。日耳曼法雖然晚於羅馬法,但契約規範遠不如羅馬法精巧深刻,邏輯性強。但由於是在前資本主義社會發展起來的,所以在由日耳曼人生活習慣決定的立法上,表現出務實的態度。因此,它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羅馬時代的概念立法技術,但從實踐的角度對合同法做出了貢獻。壹是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強調個人權利對公共利益的服從,發展了在限制當事人約定的同時,以維護社會福利為目的訂立合同的思想。其次,在立法技術上註意采納已有的日耳曼習慣,使法律條文盡可能通俗實用,避免用概念代替習慣做法。這可以說是經驗主義立法方法占據了主導地位,對現代英美法系立法體系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第三,制度創新,如擔保制度和違約金制度。
在普通法系中,合同法產生較晚。自13世紀以來,英國普通法通過兩種訴訟形式解決合同問題:債務和合同。但這些合同不適用於非必要合同。在15世紀,普通法法院開始實施壹種訴訟形式來執行非必要的合同。在十六世紀,建立了相互承諾的原則。這些為合同法的不斷發展和最終形成奠定了基礎。
總的來說,古代合同法比較粗糙,缺乏許多具體而重要的制度。契約的主體僅限於少數人,更何況奴隸是不允許訂立契約的,妻子和孩子在羅馬法中是沒有人格的。只要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即使內容違反道德,但如果是在欺詐或脅迫下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這些都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最終會被現代或現代合同法所取代。
現代合同法是指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的合同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中的契約制度為典型代表,以契約自由原則為明顯標誌。但是,近代法時期是從十五、十六世紀到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壹個比較長的歷史階段。
在合同主體方面,現代合同法認為每個人都具有不可剝奪的合同法律人格,唯壹的限制是人自身的行為能力。在合同內容方面,認為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自由意誌的選擇或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合同形式上,主張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形式,摒棄嚴格的形式主義。合同的適用範圍很廣,連夫妻財產制和收養關系都進入了合同領域。
現代合同法是指資本主義壟斷階段的合同法。在基本原則等許多方面,與現代合同法相比都發生了變化。第壹,固定合同的普遍化;第二,“強制承包”在公用事業中普遍存在;第三,“團體協議”應運而生;第四,表現主義取代了象征主義;第五,合同解釋的原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對當事人意願的尋求逐漸被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所取代。當代合同法有統壹的趨勢。當代國際貿易越來越發達,各種合同不僅僅適用於壹個國家內部。誠實信用原則壹直是合同法的壹項重要原則,在現代合同法中地位更高,作用更大。
與歷史上西方國家契約立法的發展相比,古代東方國家的立法要暗淡得多。
在中國,由於長期處於封建社會,在法律制度上具有“刑大於民”的特點。雖然西周時期已經出現了“典押”、“送別”等契約制度,但與商品經濟低級發展的社會狀況相適應,我國合同法的發展卻處於相對緩慢的狀態。
新中國成立以來,合同法的發展經歷了壹些曲折,但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實行為合同法的健康發展創造了重要條件,迎來了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
從1950到1956,黨在這壹歷史階段的方針政策是發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原則。1950年9月,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我國第壹部合同法規——《機關、國營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暫行辦法》,為完成第壹個五年計劃發揮了巨大作用。從1957到1966,中國合同法經歷了壹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從1958到1960,取消合同制。自黨的八屆九中全會正式批準1961八字方針以來,加強了對合同的行政管理。從5月1966到5月1976,合同法又廢了。粉碎“四人幫”後,中國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19811二月五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是我國合同法的重要成果,標誌著我國合同法進入了壹個新的階段。1985年3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1987年6月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至此,我國合同法律體系呈現出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廢除了“三法”局面。合同法統壹的原因:隨著改革的深入、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和現代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這三部合同法在實施中暴露出壹些問題:壹是國內經濟合同、涉外經濟合同和技術合同適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不統壹,有些是原則性的,有些是不壹致的。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要求,有必要制定壹部統壹的合同法。二是近年來,利用合同在市場交易中進行欺詐,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利益的現象比較突出。防止合同欺詐,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需要補充規定。第三,調整範圍不能完全適應。同時,近年來融資租賃等新型合同不斷出現,委托、經紀合同的數量也不斷增加,客觀上需要相應的規定。
縱觀新中國合同法的歷史發展,可以得出壹個結論:每當中國承認和發展商品經濟的時候,合同立法就會發展,反之,合同立法就會停滯甚至被取消。
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迎來了合同法的春天。同時,合同法為市場經濟和微觀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據,必將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