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采取經濟、技術和管理措施,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減少水的消耗和損失,集約利用水資源的各種活動。第三條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節約優先、人水和諧、統籌規劃、科學配置、總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調、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建立節約用水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節約用水重大問題,完善節約用水目標責任制和考核體系,將節約用水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和文明城市、文明鄉村、文明單位、文明家庭評選指標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制定全省節約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導和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將節水規劃和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和銜接,制定促進節水的價格政策。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約用水,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節水制度、方法和標準,指導和推進節水型城市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工業節約用水,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工藝,指導和推動節水型企業建設。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農業節水和發展高效節水灌溉建設,推廣先進農業節水技術,指導和推進節水農業建設。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公共機構節約用水,推廣使用節水技術、設備和產品,指導和推進節水型機關單位建設。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知識,增強全民節約用水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水宣傳,在全社會營造節水的良好氛圍。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樹立節約用水的觀念,自覺履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水資源的行為。
在節約用水宣傳、管理、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水規劃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原則,科學規劃城鎮、農業、生態空間、人口和產業發展,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第九條編制與水資源開發利用相關的工業、農業、能源等專項規劃,以及重大產業、城鎮和各類開發區(新區)規劃,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將水資源作為剛性約束,充分考慮水資源承載能力,合理確定經濟布局、結構和規模。
經批準的相關規劃有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進行水資源論證。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資源條件,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依據上壹級節約用水規劃、同級國土空間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節約用水規劃應當堅持減少用水量的原則,優先使用地表水,鼓勵使用再生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限制開采地下水。
節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現狀評價、節水潛力分析、節水目標、任務和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再生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統壹配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非常規用水規劃,科學開發利用再生水、雨水、礦井水等非常規水源,逐步擴大非常規用水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