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政執法人員,簡稱中國民航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是指依照本規定取得監察員資格的各級民航行政機關公務員。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統壹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證,並依照本規定對監察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本地區監察員證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初審,並依照本規定對本地區監察員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監察員證是民航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對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權的資格憑證。第五條檢查人員進行行政檢查、調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出示檢查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接受監察員證。
未持有有效監察員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但可以在監察員的領導下協助實施行政檢查。第六條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執法需要,配備行政檢查、調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所需的設施和設備。第二章監察員的職責和權限第七條監察員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壹)檢查和監督民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二)按職責分工主持或參與事故和事故征候的現場調查;
(三)檢查和處理違法行為,並按照職責分工辦理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相關事宜;
承擔法律規定或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監事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有關情況。第八條檢查員履行職責的權限如下:
(壹)制止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民用航空活動;
(三)會見或者詢問被監督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
(四)閱讀、摘抄、復制有關資料,調查收集證據,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五)向所屬部門或者單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或者依法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九條督察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督察類別和職責執法,不得推卸責任。
監督員發現行政執法事項超出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報告。第十條檢查人員履行職責時,與行政執法事項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十壹條監督員應當廉潔行政、公正執法,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監理人應當依法為當事人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監督員應當文明執法,不得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三章督察員的分類和等級第十二條督察員實施以下督察:
(1)安全監督;
(2)經濟監督;
(3)綜合監管;
④監督。第十三條安全監管包括航空安全監管、飛行標準監管、航空器適航監管、機場監管、航空安保監管、空中交通管理監管、應急管理監管、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經濟監管包括航空運輸監管、統計價格監管和票據監管。綜合監管和監督沒有區別。
因實施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需要增加新的監管專業的,民航局有關部門應在初審後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批準。
民航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按照本規定對各監管專業的監督員進行管理。第十四條監察員分為初級監察員、中級監察員和高級監察員。主管不分級。
主管應逐級晉升,不得越級。第十五條監察員證申請人自取得監察員證之日起成為初級監察員。第十六條初級檢查員取得檢查員證滿三年,經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請中級檢查員等級。
申請中級檢查員等級,應當填寫《民用航空中級檢查員申請表》,經民航局有關部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批準晉升為中級檢查員,由審查部門或者單位報民航局法制部門備案。第十七條中級檢查員申請高級檢查員職級,或者高級檢查員在變更監管類別時申請保留職級的,應當填寫《民航高級檢查員申請表》,經所在單位初審合格、民航局相關部門同意,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批準。
高級檢查員的人數應控制在檢查員總數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