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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會商業運作與傳銷的區別。

兩者差別不大。

1.商會的業務運作是“連鎖銷售運作、資本運作”等傳銷活動的變種。

2.商會的業務運作是MLM。名字變了,但本質沒變。或者以發展會員、加盟商等名義。,打著‘資本運作,連鎖銷售運作’等旗號。,要求繳納費用下線,承諾高額回報,都涉嫌傳銷。要提高警惕,註意識別和防範傳銷。

3.商會的業務操作偽造國務院文件,以合法名義行事。

擴展數據:

虛構中國商會業務運作的國務院文件;

中國城市資本運營投資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資本運營投資行業,保護資本運營投資行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鼓勵和引導國際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資本運營,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資本運營投資,是指在政府政策引導下,將個人所有的資本以自然、自律、自主的方式進行重組和再分配,從而為社會和個人帶來收益的經濟行為。

第四條資本運營投資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資本運營投資行業接受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任何團隊和個人必須實行嚴格的自律管理,不得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資本運營和投資行業人員的招聘和培訓

第六條任何合法的資本運營投資團隊和授權個人均可招募投資人,資本運營投資行業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募投資人從事資本運營。

第七條任何團隊和個人不得發布宣傳資本運營投資行業的廣告,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作為加入條件,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進行威脅、蠱惑。

第八條資本運營投資行業不得招聘下列人員:

1.18周歲以下人員和無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2.具有當地戶籍的公民;

3 .全日制學生、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

4.海外人員;

5.受刑法和各種法規約束的各類人員。

第九條任何團隊或個人在招聘人員時,必須保證被邀請人充分了解資本運作的概念、形式、特點、背景和依據,必須讓被告被邀請人了解資本運作的獎金分配和日常運作。

第十條根據國家政策和方針,資本運營投資行業有義務對員工進行培訓,培訓期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章資本運營的運作

第十壹條招募對口單位加入行業時,必須填寫認購書,自繳納投資費用並取得銀行代碼之日起,視為與對口單位簽訂書面協議,從而確定雙方的權益關系。

被招募對象不符合條件,故意隱瞞自身信息加入行業的,資本運營投資行業可以解除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申請人入行時,兩名經理或兩名老板參加。申請人須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兩份,壹寸彩色照片兩張。

第十三條資本運營投資行業應按月向員工支付報酬。團隊的高級業務員根據每個人當月的業績計算出報酬金額,扣除應支付的相關費用後,確定次月初發放工資的時間,部分代扣的高級業務員負責發放並支付給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資本運營投資行業銷售人員獎金分配包括以下內容:

1.直接獎是指我直接招募的對象在購買時享受的獎勵,直接獎只有三次;

2.間接獎是指我下面的業務員(與自己級別不同)采購時享受的獎金;

3.補貼獎是指我以下的業務員(與自己同級)采購時享受的業務獎金,總監級享受第壹代獎,經理級享受第二代獎,老板級享受第三代獎。

第十五條資本運營投資行業的獎金分配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關於資本運營投資行業獎金分配的若幹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所有從事資本運營投資行業的從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禁止擾亂社會秩序,打砸搶燒,聚眾鬧事,參加黑社會組織,危害當地群眾利益,違法亂紀;

2.禁止集會、組織、示威、集體請願、沖擊黨政機關、勾結國內外反華勢力、勾結外國媒體向政府施壓;

3.禁止對任何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欺騙、暴力等非法行為;

4.禁止將投資資金存放境外,禁止貪汙贓款、攜款潛逃;

5.禁止吸毒、嫖娼、酗酒、賭博、男女亂搞、尋釁滋事、從事迷信邪教活動;

6.禁止團隊各成員惡意拉人頭,引發鬥毆,後果自負;

7.禁止傳播影響當地民族團結和隊伍建設的流言蜚語以及各種有損黨和政府或隊伍形象和利益的信息;

8.禁止聚眾鬧事,禁止在公共場所張貼橫幅、張貼標語、發表演講、喊口號、堵塞交通等未經批準的集體活動;

9.禁止使用武力和辱罵性語言解決團隊內部矛盾糾紛,由此產生的後果由責任人承擔;

10.禁止團隊之間、團隊內部放高利貸或侵害團隊利益等違法違規收入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資本運營投資行業及其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資本運作投資行業相關團隊進行考察;

2.詢問行業人員,要求其提供相關材料;

3.查詢、復制、查封、扣押與相關團隊及其活動有關的資料和非法財務。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相關隊伍涉嫌違法時,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暫時停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及時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對資本運營投資行業及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資本運營從業人員利用境外媒體進行宣傳、吸引眼球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處5000元以上1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該行業,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從事資本運營投資行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以資本運作為名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資本運作、投資行業為名從事傳銷活動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相關協會應當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資本運營投資行業行為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0+10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市場監管總局——謹防以商會經營名義進行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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