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1996年7月5日簽署,1998年2月0日生效;1997年8月9日簽訂的《蒙古國引渡條約》,1999年10月0日生效;吉爾吉斯斯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1998,2004年4月27日簽署,2004年4月27日生效;《烏克蘭引渡條約》,2000年2月1998日簽署,2000年7月13日生效;柬埔寨王國引渡條約,1999年2月9日簽署,2000年2月3日生效;《烏茲別克斯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1999 165438+10月8日,2000年9月29日生效;《大韓民國引渡條約》,2000年6月18日簽署,2002年4月12日生效;
《菲律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1 10年10月30日簽署,2006年3月2日生效;《秘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10月5日簽署+0 165438+2003年4月5日生效;突尼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引渡條約,於2001 11 19簽署,2005年2月29日生效;南非* * *與中華民國引渡條約,2001 12 10簽訂,2004 117生效;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和中國之間的引渡條約,2002年2月4日簽署,2003年8月65日生效;《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引渡條約》,2002年5月13日簽署,2004年5月24日生效;《立陶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2年6月65438+7日簽署,2003年6月21日生效;《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3年6月3日+065438+簽署,2008年6月30日生效;萊索托王國引渡條約,2003年10月6日簽署,2005年10月30日生效;
《巴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4年6月165438+10月12日、2065438+8月16日簽署;《阿塞拜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5年3月17日簽署,2010年2月1日生效;西班牙王國引渡條約,2005年6月165438+10月65438+4月4日簽署,2007年4月4日生效;納米比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引渡條約,2005年2月19日簽署,2009年9月19日生效;《安哥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6月20日簽署,2013 10年6月7日生效;《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6年6月6日簽署,2009年9月22日生效;《葡萄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7年10月36日簽署,2009年7月25日生效;《法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7年3月20日簽署,2015年7月7日生效;《墨西哥合眾國引渡條約》,2008年7月11日簽署,2065年4月7日生效;
印度尼西亞的引渡條約於2009年7月1日簽署,並於18年10月生效;《意大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10年10月7日簽署,2015年2月3日生效;《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02年9月65日簽署,2004年10月65日生效;波黑引渡條約,2012,12年2月20日簽署,2014,18年10月2日生效;《塔吉克斯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14年9月3日簽署,2017年10月8日生效;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13年9月27日和2017年5月23日簽署;《埃塞俄比亞和美國引渡條約》,2014年5月4日簽署,2017年2月2日生效;
引渡條約未生效的國家有13個:阿根廷* * *和美國,13年5月簽訂(未生效);澳大利亞引渡條約,2007年9月6日簽署(未生效);《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中國引渡條約》,2015年4月7日簽署(未生效);2015年5月25日簽署的《智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未生效);巴巴多斯引渡條約,2016年3月23日簽署(未生效)43;;格林納達引渡條約,2016年3月24日簽署(未生效);
《斯裏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16年4月7日簽署(未生效);《摩洛哥王國引渡條約》,於2065年5月6日簽署(未生效);2016年7月5日簽署的《剛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未生效);《比利時王國引渡條約》,2065年10月365日簽署(未生效);《厄瓜多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16 16 10 16簽署(未生效);《土耳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2017年5月3日簽署(未生效);2017年5月5日簽署的《肯尼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條約》(未生效);巴巴多斯引渡條約,於2065年8月365日批準(未生效)。
擴展數據:
引渡的法律依據是主權國家對犯罪的管轄權,包括屬地管轄權、屬人管轄權和其他管轄權。也就是說,請求引渡的國家在國際法承認的基礎上,對身處他國的罪犯擁有管轄權。引渡犯罪在19世紀以前主要是政治犯、異教徒和逃兵。但由於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罪刑法定和民主原則的確立,從根本上改變了引渡的對象。各國已經變得只引渡普通罪犯。“不引渡政治犯”原則已成為國際公認的習慣規則。
因為國際法上沒有引渡壹個國家的義務,在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是否將罪犯引渡到申請國完全是被告國的事情。對於賴昌星的案子,如果中國和加拿大沒有引渡條約,那麽加拿大想引渡就引渡,不想引渡就不引渡。中國沒有辦法。但是,如果有引渡條約,就不壹樣了。壹般來說,引渡條約會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相互引渡罪犯的有關條件和其他事項。如果條約中有從某國引渡罪犯的承諾,那麽引渡就成為國際義務,必須履行。沒有正當理由,不能隨便拒絕引渡。
百度百科-引渡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