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組織名稱為中華口腔醫學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為Chinese Dental Association,簡稱CS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口腔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依法註冊的法人協會。它是黨和政府聯系口腔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是發展我國口腔醫學的社會力量。其前身是成立於1951的中華醫學會口腔醫學會。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廣大口腔科技工作者,促進我國口腔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推動口腔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口腔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會員和口腔科技工作者服務,提高我國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
第四條協會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醫學科技工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堅持科教興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國家科研重點和衛生工作任務,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在學術活動中,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發揚學術民主,倡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普及與提高相結合,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相結合,加強中西醫結合研究。倡導“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社會主義醫德,弘揚救死扶傷、為人民服務的優良傳統。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議地點為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南大街18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是開展口腔醫學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討論,加強學科間和相關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合作。
2.編輯出版綜合性、專業性口腔醫學學術期刊、口腔科學科普讀物和口腔醫學信息資料;建立口腔醫學網站,為會員、專業人士和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三、普及口腔健康知識,提高群眾的口腔健康知識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識。
四、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鼓勵和組織會員和口腔醫學科技工作者及執業牙醫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科學知識和技能,提高專業水平。
五、開展各類口腔專業人才的培訓。
六、協助衛生行政部門起草和制定口腔保健產品的功效標準;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並取得認證資格後,在批準的範圍內開展相關認證活動。
七、加強與海外口腔醫學(牙科)學術團體和口腔醫學(牙科)科技工作者的聯系與合作,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八、開發和推廣口腔醫學科技成果、新技術和新產品,並為其提供咨詢和服務;舉辦口腔醫療設備及材料展覽會,搭建企業與專業人士的交流平臺。
九、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完成交辦的任務。
十、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表彰和獎勵在科技和社會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
十壹、依法維護會員和口腔科技工作者的權利,向黨和政府反映他們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凡認可協會章程、願意加入協會並符合會員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有會員,大專會員,高級會員,函授會員,榮譽會員,企業會員。
第八條各種會員條件
壹.成員
1.取得口腔醫學專業執業醫師、助理編輯、助教、實習研究員、技師、工程師等技術職務者。
2.從事口腔醫學相關工作,具備上述條件。
3.積極支持協會工作,在口腔醫學、預防、教學、科研相關機構從事科技工作並符合1項要求的人員。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專家成員
經專門培訓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務並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的協會會員;或取得副主任醫師以上職務或本專業相應技術職務者,可申請成為本協會專家會員。
第三,資深會員
在本會會員中,取得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或相當於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以上職稱,學術造詣較深並受到高度尊重,在本學科發展中發揮過領導作用,或在本學科中取得過突出成績,做出過突出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履行過高級會員義務的,可以成為本會高級會員。
第四,通信成員
凡在國外從事口腔醫學科技工作,符合會員條件,對中國友好,願意與協會聯系的,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動詞 (verb的縮寫)榮譽成員
外國著名醫學家為我國口腔醫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熱心贊助我會工作者;關心協會工作、為促進中國與其他國家(地區)友好關系做出重要貢獻的非醫學專家和知名人士,可被接納為協會名譽會員。
六、團體成員
凡願意參加我會活動、支持我會工作,並擁有壹定數量與我會專業相關的科技人員的科研院所、研究所、醫療衛生機構、醫學教育和醫學技術加工機構,以及藥品、儀器設備生產經營單位,經民政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地方學會,均可申請成為我會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個人會員可通過填寫報名表或通過中華口腔醫學網直接向學會提出申請,由會員管理部審核,報學會組委會批準。
專科會員的發展和批準由專業委員會按照章程規定組織實施,並報本協會組委會審核,認證和管理由本協會統壹實施。
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由專業委員會或組織工作委員會推薦,報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函授會員申請由本人提出,經本協會專業委員會或本協會組委會批準。
團體會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港、澳、臺地區的口腔專業人員要求加入協會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各類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壹.成員和專家成員
(1)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享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3.優先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國內外相關學術活動並被選派參加相關國際會議;
4.優先考慮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培訓班和講座;
5.可以參加本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優秀論文評選表彰活動;
6.優先獲取協會和專業委員會出版的專業期刊和相關學術資料;
7.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2)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的決議,完成協會和專業委員會委托的工作;
3.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科技推廣、科普和咨詢活動;
4.按時繳納會費;
5.維護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6.積極向社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資深會員
除了享有和履行成員和準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終身享受高級會員資格;
2.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學術活動;
3.免費獲取協會贊助的年度活動日程和雜誌;
4.免費獲取協會編輯的相關專業學術論文及相關資料匯編。
(2)義務
1.參與國家口腔醫學和衛生工作發展戰略和政策重大決策的論證、咨詢等活動;
2.繳納高級會員費;
3.為我們協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三。通信成員
(1)權利
1.對本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2.優先考慮協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
3.優先考慮協會出版的相關學術資料。
(2)義務
1.執行本會有關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2.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團體成員
(1)權利
1.派代表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相關學術活動;
2.獲取協會相關學術資料;
3.妳可以向本局尋求技術上的意見;
4.可以請學會協助舉辦國內外培訓班和學術研討會。
(2)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接受協會委托的工作;
2.協助協會開展相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3.向本協會反映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和要求;
4.按期繳納會費,為協會的發展籌集資金。
第十壹條各類會員證書和聘書由本協會統壹頒發。會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工作時,需辦理會員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各類會員均可退出會議,退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會員審批機構報告,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按期繳納會費或壹年內未參加協會活動(因公離開並向當地協會聲明者除外),視為自動退會,會員證收回。嚴重違反章程者,將被所在省、市、自治區的學會或口腔醫學會除名,並收回其會員證或聘書。被剝奪公民權的人自然會失去會員資格。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壹是審議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和研究所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告;
2.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3.民主協商,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名譽會長;
四。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動詞 (verb的縮寫)通過提案和決議;
6.決定終止。
第15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理事會是全國議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領導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
1.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領導和組織協會的工作;
2.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四、決定成立專業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並領導它們開展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審批學術會議計劃和工作計劃;
6.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7.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為學會的活動籌集資金,並監督其使用;
九、指導地方口腔醫學會的工作;
十、對工作進行獎勵和表彰;
Xi。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因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舉行。
第十七條理事會通過民主協商,選舉產生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常務理事若幹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1、4、5、6、7、8、9、10、11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含北京、天津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壹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取通訊方式舉行。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18條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之任期至下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新理事會為止。
第十九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是在本集團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力;
三、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遇特殊情況(或超過最高工作年齡)需延長任期的,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衛生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任職期間到了年齡,可以順延到跳槽。
第二十壹條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因各種原因需要調整或更換秘書長以上的負責人,應經衛生部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按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主席、秘書長辦公會,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檢查辦公室工作。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候選人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負責人候選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
4.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助會長和副會長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六、接受學會會長和副會長委托的工作;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名譽會長,從在口腔醫學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專家或離任會長中選任,任期壹屆。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名譽理事和名譽理事單位。學習成績突出;為本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不再擔任理事或執行理事的知名專家被聘為名譽理事。積極支持和贊助協會工作的國內外醫療衛生企事業單位,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聘請為名譽理事。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酌情設立若幹工作委員會,承擔理事會委托的任務。
第二十八條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協會將設立專門委員會(其正式名稱為“中華口腔醫學會某專業委員會”),並報衛生部、民政部審批。專業委員會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分支機構,負責組織本學科(專業)的業務活動。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經過民主協商和推薦,選舉產生了由民族成員組成的委員會。由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舉產生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常務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專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立若幹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是有關部門資助;
二、根據國家政策組織各種經營活動和技術服務的收入;
3.國內外個人、單位和組織的捐贈;
4.會費;
5.社會基金;
6.興趣;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接受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二條本會資金管理
壹是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家對科協的財務規章制度;
2.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四,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五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修改後的章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衛生部審批,經民政部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因故不能開展正常活動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衛生部批準。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在衛生部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民政部註銷登記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協會終止後,在衛生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剩余財產將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我國口腔醫學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壹條本會會徽為平面C形框,框內有中英文名稱,C形中央有壹條蛇和壹根杖,杖上纏繞壹條蛇,背景為壹幅中國地圖。c . snake和staff的組合構成了協會英文名稱的縮寫CSA。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於2006年9月26日經本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