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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和《安全法》第七十條的內容是什麽?

第二十二條第壹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第七十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

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

【解讀】本條是關於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現場的義務。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指與交通事故有直接關系的人,包括駕駛員、行人、乘客和其他道路使用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及其相關的空間範圍。本文分為三段。

第壹款規定的事故當事人的現場義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壹,停車義務。在道路上行駛受到碰撞、碾壓、刮擦、側翻、撞車、爆炸、火燒等影響的車輪,往往是確定事故現場範圍的重要依據。事故發生後,肇事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停車,這是第壹義務。發生事故後明知不采取緊急措施而立即停車是違法行為,是故意改變現場。開走更是違法,甚至構成犯罪。

第二,現場保護的義務。當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只要求車輛駕駛人停車保護現場,但保護現場的義務並不僅限於車輛駕駛人,在車輛駕駛人受到傷害的情況下,乘客也有保護現場的義務。

交通事故現場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前後過程的空間,有大量的事故痕跡和物證,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現場、分析原因、認定責任、處理事故的關鍵。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如果因為當事人的原因沒有很好地保護事故現場,壹旦被人為或自然原因破壞,將很難恢復,給現場勘查帶來困難,並可能影響交通事故的準確處理。

為保護事故現場,可采用以下方法:

1、交通事故發生後,要立即確定現場範圍,用白灰、沙子、樹枝、繩子等。對現場進行封閉,並註意保護,禁止車輛和行人進入。工地應該用柵欄圍起來,以免妨礙交通。

2、如遇雨、雪、風等自然現象,可能對現場造成破壞時,可使用墊子、塑料布等。掩蓋現場的屍體、血跡、車痕、剎車痕等散落物。

3、現場如果要搶救傷員,應標出傷員的原始位置,以證明現場的變化。

4.如果現場有加重事故的因素,如車上有汽油溢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應設法立即排除,並向周圍行人說明現場的危險性。如有必要,將危險車輛駛離現場。

5.註意找證人,記下證人的身份和住址。

6、在交通繁忙或發生重要道路事故時,要服從執勤民警的指揮,在劃好標記後,將車輛移出現場,以恢復正常交通,但不準擅自移動車輛,更不準移動未劃好標記的車輛。

在保護現場時,應重點保護以下事故現場痕跡:1、路面痕跡,如車輛剎車痕跡、壓痕、側滑痕跡、行人鞋底及路面劃痕、油痕、水痕、血痕等。2.車輛與人體的摩擦痕跡,如各種車輛零件造成的劃痕、溝槽、衣物摩擦痕跡、車身浮塵劃痕等。3.路面殘留物,如玻璃、油漆碎片等散落物,人體組織剝落。

第三,救死扶傷的義務。救死扶傷是傳統美德,而對於交通事故當事人來說,救助傷者是其法定義務。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壹時半會兒不可能有專業醫護人員對傷者進行搶救。在這樣的緊急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迅速及時地對傷者進行搶救,防止傷者病情惡化甚至造成死亡,從而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

為搶救受傷人員,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急救措施。如果傷者出血,應瞄準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通過捆綁或擠壓來止血;如果傷者失去意識或嘔吐,應仰臥並放松,確保呼吸道暢通,以免因姿勢不正確而窒息。如果傷者頸部或頭部受傷,搶救時不要搖晃,盡量保持原來的姿勢,等待專業護理人員幫助;如發現傷者骨折,應用木塊、木棍等物固定骨折部位,減少活動;如果受傷人員被壓在車輪下,可以移動車輛移走受傷人員,但應標記車輪方向和受傷人員躺下的位置。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設法攔住過往車輛,並將傷者送往醫院。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利用事故車輛將傷者送往醫院,但首先要標註停車位置,即各個車輪的位置和方向,剎車痕跡的起止點等。如果車上還有其他人,應該留下來保護現場。司機在將傷者送往醫院後,應立即返回現場。

第四,報警的義務。根據該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駕駛人及時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是法定義務,該義務也是事故其他有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當事人有條件報警而未報警的,不能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當負全部責任。當事人各方都有條件報警而未報警,以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主要責任。

當事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報警:1,就近向執勤交警報案;2.撥打“122”交通事故報警電話;3、要求駕駛人或者車上其他人員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告;4、在偏遠地區,可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報案,請求告知。

報案時應盡可能說明事故地點、車輛數量、損失情況,特別是人員傷亡情況和處理措施,以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相應措施。交通事故引起火災的,當事人應當先報火警,再進行事故報警。

第五,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行人的協助義務。

這裏的協助義務是指協助駕駛人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事故。

該條第二款是關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現場處理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第二種情況是因為當事人對事故事實或原因有爭議,或者即使對事故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但仍不願意離開現場,希望交警處理交通事故,明確責任和賠償。我們將分別進行解釋。

第壹種情況,即當事人立即離開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這壹規定是壹種機制,允許當事方自己解決爭端,以盡量減少交通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這個機制有兩個重要意義:壹是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對道路交通的影響。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擁堵的重要原因。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由於輕微的交通事故導致道路擁堵,嚴重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影響了其他道路參與者的交通。在這種情況下,道路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不大,但擁堵造成的間接損失遠遠超過直接損失。第二,允許當事人自行處理事故,賦予其在不造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處理事故的權利,這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這壹規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法自行解決,只能等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做法。它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自主解決自己的事務提供了法律支持和制度空間。

根據本款規定,當事人自主解決交通事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首先,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造成人員傷亡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及時報警,不得撤離或者破壞現場。

第二,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這裏所謂的事故事實是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造成的損失、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信息。事故原因包括當事人的過錯、道路狀況、車輛是否發生故障,以及這些因素與事故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所謂無爭議,就是當事人對財產損失和雙方責任基本達成壹致。

第三,當事人自願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立即撤離現場必須是有關各方自願參與的結果。只有這樣,撤離現場後,才能協商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壹方或雙方不顧事故的事實和原因不願離開現場,他們就不能離開。

需要強調的是,這裏所說的當事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比如涉及三方的交通事故,如果雙方已經達成壹致,第三方仍有不同意見,當事人不能自行撤離。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滿足上述條件的,交通違法當事人不影響其立即撤離現場。雖然這可能會使交通違法當事人逃避違章處罰的責任,但這種犧牲與保證道路快速暢通的巨大收益相比,還是值得的。

該款規定的第二種情況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有爭議,或者雖無爭議但願意等待警察處理。遇到這種情況,要按照常規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保護好現場,及時報警。

該條第三款規定,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義務離開現場,再就損害賠償的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如果說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下,是法律賦予事故當事人的權利,那麽在第三款中,離開現場就變成了法律規定的義務。這樣規定的立法政策,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交通事故特別是輕微交通事故因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對道路交通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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