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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法考試外國法制史速記

法制史73考點集合

壹、封建法制思想

道德支配刑罰——禮法結合——明朝懲治刑罰(朱:禮法不可偏廢,或先或後,或緩

是朱元璋重典治國的理論基礎。)

二、結婚在西周

原則:壹夫壹妻,未婚同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禮——收禮、問名、納吉布、收禮、邀客、迎親。

三。西周時期的離婚

七宗罪-不順從父母,無子女,淫蕩,嫉妒,疾病,多嘴多舌和偷竊

三不去——嫁不回,三年喪,前貧後富。

四、西周的繼承——長子繼承制;財產由兒子們平均分配。

五刑之役——莫、莫、莫、貢、大弼(死刑的總稱)。體罰是主要方法。

六、西周買賣契約——質押

質量——奴隸,牛和馬,更長的契約;特工-武器,稀有的東西,短暫的事跡。正式生產,“質量人”管理。

七、西周借貸契約——符別

付-債務的標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都寫在契約上;不要——寫在信的中間,壹分為二,兩邊各持壹半。

八。西周訴訟制度

1,監獄(刑事案件),訴訟(民事案件)。2、三刺(大臣、官員、百姓)。3、五聽(字、色、氣、耳、眼)。

九。審判人員

1,西周:大寺口2,秦漢;廷尉——中央司法機關的首領,審理全國性的案件。3.北齊:大理寺;

十、五關——西周法官的職責

唯官是從,畏權屈法;只有相反,報私怨,枉法;但在內部,對親屬任人唯親,徇私枉法;

唯貨,貪贓枉法;只來,請私,屈法。

凡犯有這五行入境罪的,都是犯了他們的罪。

XI。法律經典

魏國李悝撰寫了封建法典的第壹部分《法典》,其中公布了小偷在監獄中抓雜工具(網)和六條法律。

其中就有。法為通稱,淫市(禁)玩金,六禁在雜法。

十二。秦訴訟制度

報朝廷(賊殺賊盜,百姓必報),

非公訴(不起訴不受理,強制起訴不處罰)。

十三、秦的罪名

財產:賊,賊分* * *賊和賊。

人:賊殺,賊傷,賊打,賊殺。

十四、秦司法官員玩忽職守罪

1,不直看妳懂什麽:2,罪該由重及輕,罪該由輕及重。

3、豎獄:談罪而故意不管罪的時候。

4.罰失:因過失導致量刑不當。

16.徒刑:程,鬼薪,白魅,官宦妾,司寇,侯。

17.漢法儒學

1,請:漢高祖(大夫有罪寬容,請問他),東漢普遍特權。

2、體恤處分:漢景帝(80以上,8歲以下,懷孕未乳,老師,侏儒)。

3、吻首藏:漢,卑微年輕的藏族長輩不負刑事責任;尊老愛幼,包庇低人壹等,有條件負刑事責任。

十八、韓

1,春秋被判入獄。董仲舒;儒家思想;根據犯罪者的動機和情況來判斷罪行

2、漢,秋冬執行。“天人感應;秋審的由來

十九。曹魏定律

***18篇;將“法律”改為“刑罰之名”,放在法律的開頭;“八議”正式入法(從西周開始,親戚、朋友、聖賢、能力、功德、珍貴、勤儉、待客)。

二十、《北齊法》

承襲先有後有的北齊律,刑名律二合壹,名案律只出現。這時候的法律是正規的,標題是* * * 12條,唐宋不會改。北齊創設十條重罪,隋法開皇改十惡。

二十壹、魏晉時期的法律形式

第節:補充,法律和法令的適應化

葛:=秩序,補充法,刑法,不同於隋唐。

比較:比較/類比

類型:公文程序

二十二、魏晉南北朝代碼(1)

1,合法化八論:曹魏

2.官員:北魏南陳

3、十大重罪:北齊

二十三、魏晉南北朝法典(2)

4.廢除宮刑:西魏與南陳。

5、準五服罪:血緣關系密切,尊卑從輕,從輕處罰;謙讓冒犯,重罰。

6.死刑的重復:太宗和北魏太宗將三重復改為五重復。

24、隋

1,十惡:叛逆,反叛,不敬,不道德,惡逆,不孝,不和,不義,內亂。

2.封建五刑:摑、棒、徒、流、死(以勞役刑為主),為唐律所繼承但略有不同。

二十五、唐律

1.唐代第壹部法典《五德法》以《隋黃愷法》為基礎,共12篇500條。

2.貞觀之法基本確定了唐律的內容和體例,增加了壹條勞役流,確定了五刑、十惡、八議等等。

二十六、《永徽律疏》

孫昌無極和李記;《永惠法》和《律書》在元代之後被稱為唐代的《律書》。中國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水平、風格和特色;中華法系代表代碼;最全、最早、社會影響最大的。

27,

北齊十大重罪:謀反、叛亂、投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唐律十惡:謀反,造反,造反,不道德,不敬,不孝,不義,內亂。

凡犯十惡不適用八條意見,總被原諒——十惡不赦。

二十八、《唐律》六殺:(1)殺人:預謀殺人;所以,殺人:雖然事先沒有預謀,但在急需殺人的時候有殺人的念頭;打架殺人:打架時出於憤怒殺人;

唐律二十九六殺:(2)誤殺:因各種原因殺人目標錯位;誤殺:“眼不見為凈,心不煩”,出於誤殺;玩命:“玩命”導致殺人。

三十、《唐律》六條贓物

1,收錢枉法2,收錢不枉法

3.在監獄裏。4.強盜

5、偷6、坐贓

三十壹、唐律處罰的原則

1.區分公罪與私罪:公罪較輕,私罪較重。

2.自首:區分自首和改過自新,不適用重罪,免除刑罰,但退還贓物,不完全免除虛假。

3.類比:減輕處罰,減輕重量,加重處罰。

4、外國人(國籍屬於同壹人,國籍不同)

三十二、宋立法:

刑法制度:宋太祖,歷史上第壹本,出版發行,法規編輯。

編:始於太祖,仁宗以前,法並行,宗申以後,法為法所取代。宗申成立了壹個“編輯室”。

33.宋代婚姻:

五衣之內禁婚,郡縣及其下屬與人之間禁婚;允許離婚和再婚。

三十四、宋代繼承

夫妻已死,從其妻;夫妻兩個都死了,他們的生命受到尊重。四分之三的未婚女性會給繼子留壹個。如果有壹個嫁了人的女兒,女兒,兒子,政府官員,繼承人。

三十五、宋買賣合同

從不出售-壹般銷售。

活賣——有條件,條件完成,買賣成立,類似於買賣。

賒銷-商業信用/預付款方式,收費價格。

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得到政府認可——並且是合法有效的。

三十六、宋代租賃契約

出租,租賃或借用:房子。

代理和雇傭:人,動物,車馬。

三十七、宋代借款合同

借:借。

貸款:消費貸款

負債:無息貸款。

提款:帶息消費貸款。

三十八、宋刑:

折桿法:桿在流動時只能折疊,會折成臀脊桿;叛亂和強盜不適用。

匹配服務:流放匹配;拼接;酷刑的復活;太祖偶爾用,仁宗經常用。

淩遲:從西遼開始,死刑在南宋的《清袁迢法律學綱》中被合法判處,清朝現行刑法被廢除。

三十九、唐:

法官回避:《唐六典·徒刑》。

保辜:限定時間內致人死亡的,以殺人罪定罪;在限度外死亡或者在限度內與他人共同死亡的,以傷害罪定罪。

四十、宋:

分歧-罪犯否認供認

另壹項調查——由另壹名法官或另壹個司法機關進行重審。

不公正的收集-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工作。

四十壹元

第四類:蒙古族、色目人、漢族、南方。

蒙漢不同法:以元宗室和蒙古人為例:漢人和南方人訴刑部,同罪不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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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明清立法

1,大明律(朱元璋;七篇文章。)

2.《明大釗》(《尚書?大禹;加劇;法外懲罰;重在治官;空前的受歡迎程度)

3、《大明會典》(英宗;行政代碼)

4、《清惠殿》(康、雍、甘、賈、廣)

5、《大清律例》是壹部傑作。

四十三、例——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1,條例——單獨的刑事條例,並入《大清條例》。

2、例子——行政部門或專門事務的單獨法規。

3.例子-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的敕令/建議。

4.制定法規——制定法規,整理匯編成冊的案例和單行條例。統稱條例+單獨的行政法規。

四十四、明

1,制造漢奸罪。

2、充軍刑,分我終身充軍、子女永遠充軍兩種。

3、刑從新較重(與唐律相比):重——賊與錢;點亮它-儀式和習俗教育。

四十五、聯合聽證制度(唐)

三大法官:司法、建議、廉政部侍郎、大理寺大臣——地方或中央重大案件。

都堂集體議制:重大死刑案件——中書、廈門四品以上、尚書九卿。

三司使:大理寺法官、刑部尚書、監察禦史——地方不便向中央移交的案件

四十六、聯合聽證制度(明)

三庭聯合審理:重大疑難案件由三庭刑部、大理寺、都察院聯合審理。

九帝合審(輪審)——皇帝移交的案件或已宣判但犯人仍不服口供的案件。

沈超——第壹個被判重刑的弗羅斯特,來自清朝的秋審。

大審判-李健,5年。

四十七、聯合聽證制度(清)

秋季審判-死刑復核制度

庭審-重案和首都附近絞殺砍頭案重審,結果是真實的,延期的,遺憾的,保留的。

熱點審判-重審首都鞭刑案。

四十八、清末:

1,《大清現行刑法》:過渡、刑法、分裂、廢除死亡年、增加國際關系阻撓

2.《大清新刑法》:近代史上第壹部專門的刑法典:總則+分則+暫行章程;主刑+從刑;法定刑+緩刑

四十九、《大清民法草案》:

1911%,未頒布;中學體育,西學;通則、債、物權(松岡義)、親屬、繼承(法館、禮學修訂)。

商業立法:大清詔書,大清商法草案,大清商法修訂草案。

五十、清末司法制度改革:

四級三審制;刑部改為司法部(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最高司法機關);審判和檢查辦公室;開放和回避;法官和檢察官的考試和任命制度;

五十壹,

領事裁判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關稅、虎門條約、控訴主義;

旁聽庭審:外國人是原告,所在國領事官員也有旁聽庭審的權利。如果他們認為審判或判決有問題,他們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五十二、混合法庭

英、美、法、租界都有專門的司法機關。所有外國人都必須有領事官員陪同。

聯合聽證;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任何訴訟,國內的領事裁判或陪審團,以及中國人在租界內的訴訟,也都由外國領事觀察和裁判。

五十三、《十二銅表法》

由參議院制定;諸法並而私法主導,程序法優於實體法;羅馬國家的第壹部成文法,羅馬法的主要來源。

54.民法

內容: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

資料來源:羅馬議會頒布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地方法官的通知和羅馬法學家的解釋。

五十五、萬民法

內容:所有權和債權,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

它們是兩個不同的體系,相輔相成,查士丁尼是統壹的。

56.國家法律全集: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律總論(法律階梯)、查士丁尼理論集(法律集)和查士丁尼新法最為發達。

57.羅馬法的起源

(1)習慣法(2)議會制定的法律(3)參議院的決議(4)行政長官的通告(5)詔令(6)法學家的回答和著述。

58.屬人法

1,自然人:人格=自由+公民權+家庭權,人格還原等。

2.法律人士:沒有明確的概念,只是初步的制度。

3.婚姻和家庭:壹夫壹妻制家長制;有夫權的婚姻和無夫權的婚姻。

五十九、物理定律

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產權+繼承+債務;“廣義繼承”→“有限繼承”

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不同,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六十、羅馬法復興的過程

(壹所大學,兩所學校,三種意義,四種影響)

61.英國法

1,普通法:遵循先例(最基本的原則),程序先於權利(最重要的特點)。

2.衡平法:遵循先例,在與普通法發生沖突時優先。

3.成文法:效力高於判例法。

六十二,英國

1,陪審團制度:出生地,陪審團裁決壹般不允許上訴,但法官可以撤銷。

2.對抗系統

3.律師:高級律師和初級律師。

六十三、美國憲法1787

前言+7篇;序言不是憲法的壹部分,審判不能引用;分權原則、制衡原則、有限政府原則;憲法前第10條修正案(“權利法案”)。

64.美國法律

1,世界上第壹部成文的資產階級憲法

2.立法和司法雙軌制

3.緩刑制度、教育與人道主義。

4.最早的反壟斷法規。

六十五、英美法系的特點:

1,判例法占優勢

2.日耳曼法是歷史淵源。

3.“法官制定法律”

4.歸納法是主要的推理方法。

5、沒有嚴格劃分公法和私法。

六十六、法國的“六法”體系:

拿破侖,民法典,商法,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

六十七、封建德國法律:

法律來源的分散化和多樣化;

撒克遜法典

刑法-卡羅萊納州法典

68.《人權宣言》;

1,人權人才,神聖不可侵犯。

2.人民主權和分權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69.法國憲法:

1,1791的憲法:第壹部分,君主立憲制,三權分立。

2.1875憲法:實施時間最長,資產階級* * *和諧制度,參事室,三大組織法。

3.戰後憲法:1946憲法和1958憲法(現行憲法)。

七十、1804《法國民法典》:

個人的最大自由和法律的最小幹涉;權利平等,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四項原則: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資本主義社會的第壹部民法典是民法體系的核心和基礎。

七十壹、1896德國民法典:

從自由到壟斷資本的過渡期(限制絕對所有權,限制契約自由,承認無過錯責任);第壹次全面規定了法人制度;封建殘余;邏輯嚴謹,概念科學,語言精準。

七十二、日本:

1,1889《明治憲法》:欽定憲法。

2.1946《和平憲法》:天皇成為象征;權力分立;內閣責任制;放棄戰爭權,只保留自衛。

七十三、大陸法系的特點:

成文法;編纂;演繹推理;法官的權威主義;區分公法(憲法、行動、懲罰和訴訟)和私法(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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