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檢總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評估、調整並逐步減少目錄,並按照前款規定征求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和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均應遵守本辦法。
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經營活動中銷售或者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列入目錄的產品。
列入目錄產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統壹管理,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統壹產品目錄、統壹審查要求、統壹證書標誌和統壹監督管理。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承擔部分列入目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查和發放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統壹確定並公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發布的產品目錄。第八條國家質檢總局根據列入目錄產品的不同特點,制定並發布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規定取得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對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生產許可的具體要求,需要作出特別規定的,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統壹規劃生產許可工作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認可,逐步實現網上審批。第二章申請和受理第十條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所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生產的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的落後工藝、高能耗、汙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問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第十二條申請材料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三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第三章審查與決定第十四條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檢查和對產品的檢驗。第十五條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審查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國家質檢總局。第十六條國家質檢總局或者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制定企業現場核查計劃,並提前5天通知企業。
國家質檢總局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第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指定2至4名檢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審查組成員不得來自同壹單位。
在現場核查工作中,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其委托的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可根據需要派出1觀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