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公務員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公務員制度應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執行黨關於培養幹部的路線和政策,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第五條公務員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第六條公務員管理堅持監督與約束並重、激勵與保障並重的原則。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應當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註重工作實績。第八條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科學化水平。第九條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第十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同級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第十壹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遵守社會公德;
(八)誠實、公正、正直;
(九)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三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章職務與等級第十四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這部法律,國務院可以為那些有特殊職位和需要單獨管理的人設立其他職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第十五條國家按照公務員職務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第十六條公務員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正職、局副職、縣副職、縣副職、鄉副職、鄉副職。
非領導職務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第十七條綜治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級別和機構規範確定。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職務類別的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第十八條各機關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能、規格、人員編制、職數和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確定各職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第十九條公務員的職務應當與相應的級別相對應。公務員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由國務院規定。
公務員的職務和職級是決定公務員工資和其他福利的基礎。
公務員的級別是根據其職務和德才表現、工作實績、資歷確定的。同等職務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