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看守所條例》第十七條,看守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在押人員提供夥食,尊重在押人員的民族飲食習慣。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26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和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擴展數據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看守所應當建立醫療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和治療工作。看守所應當及時救治患病的在押人員。被羈押人需要出看守所治療的,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交由人民警察管理;患有傳染病的在押人員需要隔離治療的,看守所應當采取隔離治療措施。在押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的,看守所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並通知在押人員的親屬。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十九條,看守所發現在押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議羈押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羈押的決定:
(壹)患有精神病或者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嚴重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二十條,羈押期間向在押人員提供的生活必需品,由看守所清點登記後,轉交給在押人員。非生活必需品,看守所不予接收。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壹條,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法制和道德教育,並組織其開展適當的文化、體育活動。看守所應當保證在押人員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戶外活動時間。看守所不得強迫在押人員從事生產勞動。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二條,看守所對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在押人員,應當給予表彰。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三條,被羈押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看守所可以對其進行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壹)鬧事、打架鬥毆的;
(二)毆打或者欺淩他人的;
(三)故意損壞看守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4)預謀或實施逃跑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管理的。
看守所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應當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參照《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四條,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有新的犯罪嫌疑的,看守所應當報看守所主管公安機關處理;看守所在羈押前發現被羈押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羈押決定機關或者報請看守所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關於《拘留所條例》第25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者與其他人之間的通信不受檢查或扣押。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通信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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