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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車的監管辦法(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海關對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車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的集裝箱和集裝箱車(以下簡稱“集裝箱和集裝箱車”)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和標準(見附件1)進行制造、改裝和維修,並在集裝箱和集裝箱車的指定位置安裝海關認可證。第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經營人”是指實際控制集裝箱和集裝箱貨車車廂的使用者,無論其是否為集裝箱或集裝箱貨車車廂的所有人。

“承運人”,是指承運集裝箱和集裝箱卡車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負責人。

“申請人”是指申請海關批準許可證制造或修理集裝箱和集裝箱卡車車廂的工廠。第四條集裝箱和集裝箱車應當接受海關監管。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標準或者未取得海關批準許可證的集裝箱和集裝箱車車廂,不得用於裝載海關監管貨物。

在中國境內制造、改裝、維修集裝箱和集裝箱卡車的工廠,應當接受海關檢查。第五條裝載集裝箱或者集裝箱車的運輸工具進出境時,承運人、經營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艙單。艙單應當載明運輸工具名稱、航班號或者車牌號、國籍、卸貨港、集裝箱卡車的箱號或者車號、尺寸、總重量和自重,以及箱(艙)裝貨物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重量、經營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提單或者裝運號等相關內容。第六條經營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向海關傳輸相關艙單的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應當規範準確,並與送檢紙質艙單(艙單)的相關內容壹致。傳輸的電子數據和紙質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條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可以在中國沿海港口之間轉讓其周轉空箱和出租空箱。國際集裝箱班輪公司或其代理人憑運輸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自制的集裝箱派運單向轉出地和轉入地海關申報。調運單的內容應包括:裝運集裝箱的原船名、航班號和日期、裝運空箱的船名、航班號、箱號、尺寸、目的港、箱數等。,並將相關電子數據傳輸至轉出地和轉入地海關。

通過其他運輸方式在中國境內中轉或者運輸的空箱,不需要辦理海關手續。第八條用於運輸海關監管貨物的廂式貨車不能與車輛分離的,其經營人或者承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境內道路運輸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員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第九條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損毀集裝箱、集裝箱車上的關封,不得塗改箱(艙)號,不得裝卸貨物,不得將集裝箱、集裝箱車及其貨物移出海關監管場所。第二章集裝箱制造的批準第十條在中國境內制造集裝箱的工廠,應當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中國船級社核發的《工廠批準證書》,向當地海關提交《集裝箱及集裝箱貨車制造修理廠海關批準申請書》(見附件2)。經批準後,海關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制造修理集裝箱和貨車海關批準證書》(附件3第十壹條在中國境內制造的集裝箱,可以申請中國海關的批準許可,也可以向已加入1972年《聯合國集裝箱海關公約》的境外有關國家主管機關申請外國海關的批準許可。

境外生產的集裝箱可以申請中國海關的批準許可。第十二條海關總署授權中國船級社統壹辦理中國海關集裝箱審批許可。第十三條中國船級社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頒發批準證書。

(壹)中國制造的集裝箱所有人申請中國海關批準許可的,中國船級社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審查集裝箱圖樣,並按照規定進行實體檢驗。檢驗合格的,按照定型設計發給合格證(見附件4)或竣工合格證(見附件5)。

(二)境外制造的集裝箱的所有人申請中國海關批準許可的,由制造人或者所有人提交集裝箱的有關圖紙,由中國船級社審查並當場確認,完成後簽發批準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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