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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解釋:第六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解釋本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以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辦事,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事。守法是法律法規運行的重要環節,是法律法規實施的基本形式之壹。制定法規的直接目的是法規的實施,所以要求人們遵守。守法包括三個要求。壹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公務時,必須嚴格守法,不得違法,其行為的內容和方式要符合法律;二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管轄範圍以外的活動中必須自覺守法;第三,公民和社會組織必須用法律來規範自己的行為,正確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遵守法律是每個社會主體的基本法律義務。作為壹種義務,它表明具有這種義務的社會主體必須依法作為或不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五條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社會主義法律是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任何社會主體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時,都必須履行法律義務,遵守法律。守法是維護社會主義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等社會秩序的要求。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建立和維護有賴於社會成員對法律法規的普遍遵守。

第二,就本條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規的義務而言,土地管理法規是調整土地關系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定土地管理法規的直接目的是實施這些法規,所以要求每壹個社會主體都必須遵守。從法律義務的角度看,每個社會主體在享有法律權利的同時,也必須履行法律義務。該條將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提供了保障。從守法是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要求來看,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是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的行為準則。要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土地利用、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征用等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有賴於社會成員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普遍遵守。

首先,要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法律,不得違法。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用土地。前期,壹些市縣政府從當地經濟發展出發,普遍采取“化整為零”、“下放土地審批權”等方式,擴大或變相擴大土地審批權,削弱了中央和省級人民政府的建設用地審批權,導致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失控,大量閑置土地被浪費。這從反面說明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重要性。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這也表現在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認真執法,嚴格執法,不得徇私枉法。在處理違法用地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該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給予行政處罰,該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給予行政處罰。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從部門或單位利益出發,講人情、講關系,不允許“以罰代刑”。

其次,要求公民和社會組織運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範行為,正確行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忠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不得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不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不得未經批準或采取欺詐手段非法占用土地;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農村村民不得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應當嚴格按照本法規定履行開墾義務;土地開發應當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等等。

三、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這裏所謂的“檢舉權”和“控告權”,是指單位和公民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其他機關檢舉、控告政府部門、單位、組織和個人違反土地法律的行為,要求有關機關予以處理和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單位和公民個人行使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權,有利於制止違法占地和浪費,有利於對土地執法的社會監督和對土地違法案件的及時發現和處理,從而有利於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扭轉耕地大量減少的趨勢。我國憲法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不允許任何人報復。“受理單位和公民個人對土地違法活動的舉報和投訴,也是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職責的重要內容之壹。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尊重和保護單位和個人檢舉、控告的合法權利,有義務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並為單位和個人檢舉、控告提供便利的途徑和條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違法用地舉報制度,這是本條關於舉報和控告規定的保障。除了建立舉報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還應規定舉報方式,對舉報人進行保護和獎勵。壹經查實,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將嚴肅處理。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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