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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外賣撞了怎麽賠償?

壹、外賣平臺、外包公司、騎手的關系

1.勞工關系

外賣平臺用工形式的趨勢是“去勞動關系”,外賣平臺不想和騎手建立勞動關系:壹是降低運營成本。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加班費,醫療期?壹切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執行。二是規避賠償風險。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與外賣平臺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騎手也叫“自營騎手”,有底薪和五險壹金。自營騎手撞人,也就是上面說的外賣平臺作為雇主直接承擔替代賠償責任。難怪外賣平臺更願意與騎手建立勞動關系之外的關系。

備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給出了標準。判斷壹個勞動關系,要看實質,不能只看表面。即使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就可以構成勞動關系: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三)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外包關系(勞務派遣關系)

外賣平臺將特定區域的配送業務統壹外包給第三方公司,可以稱為加盟商,也可以稱為外包公司。

外包公司招聘騎手,與騎手簽訂勞動合同,然後要求騎手向外賣平臺提供服務。這就是被稱為“用人不用人,工不用人”的勞務派遣。外包公司與騎手建立了勞動關系,外賣平臺與騎手建立了勞動關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也就是說外包公司對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即使外賣平臺提前想到這壹點,並與外包公司或騎手簽訂協議,提前轉移責任,也只是內部協議,沒有對外效力。如果給受害人造成損失,還是會賠償的。更何況免責條款(通常是格式協議)可以不經約定就生效,外賣平臺需要證明自己盡到了引起對方註意和說明的義務。

3.眾包關系(雇傭關系)

每個人都可以在APP上註冊成為騎手,做兼職賺外快。外賣平臺不規定考勤時間,也不分配工作任務。騎手想接單就接單,不想接就不接單。騎手自主性強,對外賣平臺的個人依戀弱。

從整個交易流程來看,外賣平臺發出任務,騎手按要求完成任務,外賣平臺支付相應報酬。每壹個訂單都可以視為壹個雇傭關系,雇傭關系從收到訂單時開始,到送餐服務完成時結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也就是說,外賣平臺會賠錢,但如果騎手錯了,外賣平臺可以追償。

二、外賣平臺的借口

外賣平臺會為自己辯護,與騎手建立的關系不是雇傭關系,而是承包關系。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造成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外賣平臺希望被定性為騎手的個人合同業務,所以騎手應該承擔責任。

我認為這是不恰當的。騎手是在外賣平臺註冊的賬號。在提供送餐服務時,他也按照外賣平臺的要求著裝。送餐也是以外賣平臺的名義,騎手自始至終處於外賣平臺的管理和指導之下。就業和承包很像,但區別不小。就業是高度從屬的,註重提供服務的過程。員工要服從雇主的指令完成任務,承包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註重服務的結果。承包商有權根據自己的經驗選擇工作方式,最後有活幹就好。定作方無權幹涉這壹過程。綜上所述,我認為騎手不是包工頭。

外賣平臺也會防守,但只提供信息匹配服務。它是信息中介,不參與實際的經營活動。我覺得這也不對。外賣平臺能做的遠不止提供信息。騎手接受外賣平臺的統壹管理,受外賣平臺相關制度約束。他毫不猶豫地超速,闖紅燈,逆行...不就是因為配送時間有限,服務商有這樣的權力和能力嗎?

第三,保險如何賠償

無論是外包關系還是眾包關系,外賣平臺為了降低自身風險,承擔社會責任,都會為騎手購買保險(其實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普遍的做法是按月買保險,或者騎手每天第壹單扣錢當天買保險。費用是1元,2元,3元,看保險內容。

為騎手購買的保險是組合產品和綜合保險,包括:

(1)意外險,就是賠償騎手自己的損失;

(2)個人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壹樣,出了事會賠償對方受害者。

騎手自備機動車參加送餐的,應當自覺為自己的機動車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保險)。如果騎手為送餐的機動車購買了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可以按照普通交通事故理賠,大部分足以賠償。

但在小縣城,不買交強險的車輛,無證駕駛無證送餐的騎手不在少數。我對這起交通事故的想法是: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什麽是投保義務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投保強制保險。

機動車所有人和管理人是被保險人的義務人。如果車輛在外賣平臺登記,或者外賣平臺管理車輛,外賣平臺將在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二)賠償後仍不足時,投保的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使用本附加險綜合險中的責任險進行賠償。

保險公司想要免責,需要證明免責條款是有效的,有免責的理由。

(3)賠償仍不足的,根據外賣平臺、外包公司、騎手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判斷剩余賠償責任。

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勞務派遣關系是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加上用人單位的補充責任,雇傭關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過錯,需要聯系。駕駛人駕駛未投保強制保險的車輛在無證駕駛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賣平臺或者外包公司未盡到審核和管理義務,也存在過錯。

其實我覺得外賣平臺應該承擔必要的責任。壹方面可以讓受害者及時得到賠償,另壹方面也有利於倒逼外賣平臺改革,優化送餐時間分配,加大對騎手的保護。能力越大,風險越大,責任越大。

還有壹種觀點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應當與保險合同糾紛分開審理。我認為這是增加訴訟的行為。)

雖然現在《民法典》已經生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但是對於《民法典》實施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仍然適用時間的規定,除非有有利的追溯和空白的追溯情形。

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的相關內容發生了壹些小的變化。《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可以享有追償權,而在勞務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期限中已經去掉了“補充”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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