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科學將人類的性行為分為三種:壹種是核心性行為,即雙性戀性行為;另壹種是邊緣性行為;第三是性行為。本文所指的婚外性行為屬於核心性行為,是指婚外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性關系。其落腳點,壹異性,二婚外情,三自願,四不排除金錢,比如通奸,“包養情婦”,“找情人”,賣淫等等,還有時髦的“壹夜情”,配偶互換,三人行等等。但自願不代表妳不會違法,所以本文中的婚外性行為還包括婚外性行為或其本身導致的行政違法和犯罪行為。
婚外性行為由來已久,可以說是婚姻的伴侶,但社會對它的評價有壹個演變過程。比如在唐代,婚外性行為並不被視為離經叛道,很多人視之為壹種時尚。宋代以後,婚外性行為被視為異端而被禁止。例如,男女之間的婚外性交被稱為“通奸”和“通奸”,並受到嚴厲懲罰。長期以來,對性的壓抑非常嚴重。在那個並不遙遠的特殊時代,性是壹個不敢涉及的詞。只要涉及到性,就是作風和道德敗壞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對婚外性行為的寬容表明了社會的進步。
1980的婚姻法和1980倡導實施的獨生子女政策,客觀上推動了中國人性觀念的巨大變化。1980婚姻法規定了離婚的條件: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大家都意識到,愛情是婚姻的靈魂,愛情應該放在婚姻之上。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獨生子女政策證實了壹個事實,人們不再僅僅為了生孩子而發生性關系,而且不允許只生孩子。
避孕技術實現了性和生育的分離,人們不再有計劃外懷孕和生育的壓力,可以輕松享受性愛帶來的快樂。交通工具的發展,互聯網和移動通訊的普及,為婚外性行為打開了大門。
據相關資料顯示,婚外性行為在中國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這從網上流傳的搞笑又真實的“全國情婦大獎賽2008春九冠軍”就可以看出來:
1,數量獎:江蘇省建設廳原廳長徐其耀,有146情婦;
2.質量獎:原重慶市委宣傳部長張宗海,常年在五星級酒店包養17漂亮未婚女本科生;
3.學術獎:原海南紡織廠長李青山《做愛後寫的性愛日記》和每次收集女性頭發,* * *寫了95本性愛日記,收集了236份戀人樣本;
4.青年獎:四川樂山原市長李玉書,有20個情人,年齡從16到18,有中學生,也有大學生;
5.管理獎:安徽省宣城市委原書記楊峰運用MBA知識管理77名戀人;
6.金獎:深圳沙井銀行原行長鄧寶菊,800天花費1840。
1萬元,平均每天23萬元,每小時1萬元;
7.團結獎:福建省周寧縣委原書記林龍飛為其22名情人集體宴請,設立美女獎30萬元;
8.和諧獎:鄧洪山,海南省臨高市原城管大隊長,有6個愛人和6個孩子。
9.激勵獎:湖南省交通廳原廳長曾國華在60歲前給5個情婦寫了保證書,每周和每個情人發生3次性關系。
2007年底,在央視體育頻道更名為奧運頻道的新聞發布會上,胡紫薇透露其丈夫張斌有婚外情。“艷照門”事件,除了涉及色情之外,從另壹個角度看,是典型的婚外性多性關系。
《新世紀周刊》2008年中國人戀愛狀況調查第二部分多性伴侶網絡調查顯示,被調查總人數中有28.11%的人壹生中有4個以上性伴侶,超過10%的人分別有2個和3個性伴侶。今年4月,著名性學家馬曉年教授在首屆北京國際優生優育計劃生育用品展覽會上發布了中國女性性幸福指數調查報告。調查報告的壹個結果顯示,29.1%的女性有2-3個性伴侶,9.1%的女性有3個以上的性伴侶。換句話說,大約40%的人有過出軌或婚外性行為。
客觀地說,婚外性行為確實影響了人們的主流道德觀念,沖擊了現有的社會秩序,也可能誘發(或本身)違法犯罪。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國家、社會和大眾對婚外性行為越來越寬容。壹般婚外性和壹般婚外性主要靠道德調節和個人自律。只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婚外性行為或特殊人群的婚外性行為,才受到法律、法規、黨紀、政紀的調整和規範。
第二,人們對婚外性行為的稱謂
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多種多樣,婚外性行為沒有統壹的名稱,大部分也不是法律概念。總結和列出如下:
1,情人,壹夜情
情侶壹般指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發生婚外性行為的男女。戀人的本質是,他們不是性、金錢、財產的交換,他們不以婚姻為導向。有人把在工作中做助理的戀人稱為“小秘密”。
男女只發生壹夜(次)或幾夜(次)的性關系,沒有金錢或性交易,稱為“壹夜情”。
2.婚外情
外遇,顧名思義,是指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系。婚外情也叫不忠,婚外情,婚外情。男人的婚外情叫出軌家庭,女人叫出軌家庭。
3.婚外情
婚外戀壹般是指男女之間的關系和婚外男女之間的關系。
4.欺騙的
出軌多以性為基礎,對對方有好感,但沒有深厚的感情或愛情。出軌的方式主要有壹夜情(二次)戀情,幾夜(二次)戀情,然後好聚好散。但是有些人會把出軌變成長期的婚外情,所以人們經常把出軌和婚外情混為壹談。
5.第三者
第三者是指與配偶發生性關系的人,或者雖有親密感情但沒有發生性關系的人。
典型的第三者應該是指希望與異性配偶結婚或者導致對方原有婚姻關系破裂的人。
6.通奸是指男女之間或有配偶的人之間自願和秘密的性關系。
7.同居是指男女長期或暫時的同居,包括性結合。
同居可以分為配偶之間的同居和配偶與他人的同居兩種情況。
未婚同居是指未婚男女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
8.住在壹起
同居是指配偶壹方公開與婚外異性同居,共同生活,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雖然男女雙方都住在壹起,不是連續穩定的生活,但隨時可以自由分開。同居雙方的性關系並不是由金錢或財產聯系在壹起的,有的是有壹定的感情基礎的。
9.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互為配偶,性生活、生育、相互扶養與夫妻相同,但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缺乏婚姻的正式要件。
10,婚前性行為,試婚
婚前性行為壹般是指準備結婚的未婚男女之間的性行為。
試婚也可以歸為婚前性行為,但它不同於壹般的婚前性行為,因為從壹開始就不確定是否結婚,而不是為結婚做準備。試婚打破了婚姻的嚴肅性,受到了道德的譴責。
11,包養小三,養少爺。
包養情婦,“情婦”的本義是指被丈夫接受的小妾。在現實生活中,“包養二奶”有特定的含義,即有配偶的男子包養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雙方保持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或相對固定的性關系,女方壹般只與男方維持這種關系。
養二爺是社會發展的新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大大提高,有情人終成眷屬。養二當家是指有配偶的女性供養丈夫以外的男性,雙方保持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或相對固定的性關系。壹般男方只和女方維持這種關系。
12,包養情婦和情人。
包養情婦壹般就是包養情婦。
養情人壹般就是養鐘先生。
13,換配偶,換戀人
配偶交換是指兩對或多對夫妻以性交換配偶。配偶互換也叫妻子互換,但女權主義者認為妻子互換有明顯的性別歧視,女性更容易接受。
配偶交換嚴重沖擊了道德底線。
換情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情人互相交換性交,此後原關系不變。
更換配偶和情人可能構成聚眾淫亂。
14、3P
P-person的中文意思是“人”。所謂三人行,就是三個人壹起發生性關系,壹般指兩男壹女,特指壹對有感情關系的男女與另壹個男人發生同性關系。三人行涉嫌聚眾淫亂。
15,濫交
濫交,即隨意選擇伴侶的行為,壹方往往同時與多人保持性關系。
16,賣淫
賣淫嫖娼是指發生性關系(包括口交、手淫、雞奸等。)在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通過金錢和財產。
17,強奸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裏指的是與14周歲以下幼女自願發生性關系的情況。根據刑法規定,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也就是說自願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也屬於強奸罪。
18,重婚
重婚是指在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19,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與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的人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20.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淫亂或者多次參與淫亂的行為。
21,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以上婚外性的概念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定義,而是相互重疊、包含、重合的。
第三,婚外性行為的法律後果
從規範婚外性行為的法律法規(包括黨紀、政紀)來看,婚外性行為(包括由其引發的違法犯罪行為)可分為五類,分類如下,並列舉了相應的法律後果:
(1)刑法規範的婚外性行為(既有黨紀也有政紀)。
1,強奸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從重處罰。
2.重婚罪
重婚是指在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重婚有兩種:壹種是法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犯罪分子分兩類:壹是有配偶的人登記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二是明知他人已經有配偶而登記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與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的人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學員。復員退伍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和在軍事機關工作的無軍人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因犯罪被判處死刑仍保留軍人身份的,不屬於現役軍人。
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公開或秘密同居壹定時間的行為。它以男女關系為基礎,但也有壹定程度的經濟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同居不同於事實婚姻和通奸。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視為犯罪。婚姻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騙取婚姻登記或者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形成事實婚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聚眾淫亂或者多次參與淫亂的行為。
本罪客觀上有兩大特點:壹是聚眾;二是淫亂。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聚集多人進行淫亂活動。淫亂主要是指將多名男女聚集在壹起進行性交,即輪奸和群宿,在同壹地點交換配偶等等。
《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明知他人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黨紀和政紀:
《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第150條規定...重婚者要開除黨籍。第159條規定,進行淫亂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予以辭退。第31條規定,任何人……組織、支持或者參與……淫穢、淫亂活動的,應當予以開除或者開除。
(2)受行政法(黨紀政紀)規制的婚外性行為。
7.賣淫
賣淫嫖娼是指發生性關系(包括口交、手淫、雞奸等。)在不特定的異性或同性之間通過金錢和財產。
行為人主觀上已達成賣淫嫖娼協議,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財物,並已開始實施,但因自身主觀意誌以外的原因未發生性關系;或者發生了性關系,但尚未付出金錢或財物的,按賣淫論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於禁止賣淫嫖娼的決定》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處罰(註:已被《治安管理處罰法》代替)。賣淫嫖娼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制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其改掉惡習。期限是六個月到兩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經公安機關處理後賣淫、嫖娼的,予以勞動教養,由公安機關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賣淫嫖娼都要強制性病檢查。對患有性傳播疾病的人進行強制治療。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接納以下幾種人:……(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屢教不改不足以刑事處罰。
《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31條規定,被依法勞動教養的,開除黨籍,但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6條:賣淫嫖娼的,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賣淫嫖娼的,或者故意為賣淫嫖娼提供便利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1條規定……組織、支持或者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8、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有配偶者公開與婚外異性同居,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目的。雖然男女雙方都住在壹起,不是連續穩定的生活,但隨時可以自由分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重婚案件管轄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者非法與他人同居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同居並具結悔過;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處罰;情節惡劣的,移交勞動教養機關勞動教養。”
(3)民法規範的婚外性行為。
9.配偶與他人同居。
配偶與他人同居,是指配偶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行為。以前稱之為非法同居。
配偶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養小三”和“包養小三”的情況。
《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準予離婚的理由之壹是配偶與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壹)...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般來說,配偶與他人同居不觸犯刑法,但刑法有特別規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軍人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連續穩定共同生活多久沒有司法解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提供了參考:《婚姻法》所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同居,且關系相對穩定* * *。
10,同居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即以前的事實婚姻,也曾被稱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規定,1994+0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4)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之間或有配偶的人之間自願和秘密的性關系。
通奸雙方在國內不同居,在國外不以夫妻名義行事。最重要的是,通奸、重婚、同居的根本區別在於其隱秘性。當事人不想被知道他們的關系,他們沒有婚姻狀況,權利和義務。有些人的通奸行為雖然在壹定程度上是知道的,但是是因為當事人意願以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沒有通奸的概念,也沒有禁止通奸的規定,壹般屬於道德調整的範圍。
但《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罰。第151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隸屬關系或者其他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2,領養小三(老公)
養小三是指有配偶的男性供養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雙方保持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或相對固定的性關系,女方壹般只與男方維持這種關系。
收養情人是指有配偶的女性供養丈夫以外的男性,雙方保持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或相對固定的性關系。壹般男方只和女方維持這種關系。這是社會發展的新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大大提高,有情人終成眷屬。
《中國產方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中國產方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三)包養情人;給予辭退或者開除處分。
(五)其他婚外性行為。
上述十二種以外的婚外性行為,要靠當事人的道德調節和個人自律。
第四,性行為的道德標準
雖然男人是身體的主人,成年男女自願發生性關系是私事,但不僅僅是男女之間的事。壹般涉及到自己和他人,要遵循基本的社會規範。法律調整的範圍是有限的,其要求也低於道德要求。所以,在性行為的範疇裏,道德比法律更重要。性道德標準是指導人們性行為的最基本原則。性道德雖然不具有強制性,但卻發揮著極其廣泛和重要的作用。性道德有各種各樣的標準。有人提出了性道德評價的四個原則,我覺得很有道理。它們總結如下:
1,自願原則
正常的性行為必須由壹男壹女完成。性行為應以雙方自願為原則,不應由壹方強迫另壹方,特別是由男方強迫女方。自願原則意義重大。如果女性違背自己的意願發生性行為,可能構成強奸罪。
2、不傷害原則
男女之間的性行為不能傷害他人的幸福、自己或對方的身心健康,不危害社會。
3、愛的原則
人類不同於動物,人類有超越動物的思想和感情,在性活動中對性對象有愛是道德的。
4.婚姻的原則
合法婚姻中的性行為是合乎道德的。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李銀河提出了性權利三原則的概念:自西方性革命以來,出現了壹種被廣泛接受的人權新概念,即人類性活動中的三原則。只要不違反這三項原則的性行為屬於人權範疇,就不應該受到制裁。這三個原則是:第壹,自願;第二,在私人場所;第三,當事人都是成年人。換句話說,所有成年人之間在私人場所自願同意的性行為都不會受到制裁,屬於受保護的人權範疇。
李教授的“性權利三原則”受到了很多人的批評,認為濫交、賣淫、交換配偶、壹夜情等性行為可能符合性權利三原則,但這些性行為破壞了社會正常的倫理秩序,使人喪失了內心的道德和羞恥感,最終敗壞社會風尚,危害社會和諧,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
筆者認為李教授的性權利三原則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它解決了不違反人類性活動三原則的性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法律懲罰的問題,和是否符合性倫理是兩回事。但不適合中國目前的國情,也不符合中國的傳統道德,應該緩壹緩。
動詞 (verb的縮寫)婚外性行為的立法思考。
壹夫壹妻制是中國婚姻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不允許壹夫多妻或壹妻多夫,任何人在同壹時間只能有壹個配偶。在壹夫壹妻制社會,人們對婚外性行為持否定態度。但在現實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大量婚外性行為。不可否認,婚外性行為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有目共睹,任其放任自流肯定是不行的。
有人希望借助法律的強制力,婚外性行為能得到更有效的限制。但是,法律義務的確立必須謹慎,壹部法律的頒布必須有理論依據,也應該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婚外性行為的大量存在並不是壹個簡單的法律問題,更是壹個極其復雜的社會問題。壹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值得我們思考。雖然婚外性行為給婚姻關系中的無辜壹方造成了巨大的痛苦,遭到了受害者的強烈反對,但就整個社會而言,對待婚外性行為的態度越來越寬容。
人有控制自己身體的權利,性行為就是人控制自己身體的表現。從這個角度來說,婚外性行為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幹涉。
但是,任何權利都不能被濫用,性權利也不例外。如果性權利的行使無視公眾的利益、性對象的意願和第三者的利益,就會對社會造成危害。
婚外性行為不以傳統道德為恥,是立法中無法回避的問題。法律和道德是社會規範的主要表現形式,都是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兩者關系密切。從本質上來說,法律包含壹定的道德因素,但法律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就是說,雖然法律會體現壹定的道德內容,但法律只是體現最低限度的道德,並不能將更高的道德要求法律化,也不能用法律手段處理壹切違反道德的行為。司法侵入個人生活最隱私的領域,會造成對人身自由的嚴重踐踏,進而傷害配偶、子女等無辜者。
可見,我國對普通人的婚外性行為主要依靠道德調節和個人自律,而對特殊人群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人的婚外性行為,總體上靠法律法規、黨紀政紀進行調節是合理的。
但現行法律對賣淫嫖娼和聚眾淫亂的處理過於苛刻,壹旦涉及到人,就傾家蕩產了。對於那些沒有直接受害者的違法犯罪,如賣淫嫖娼、聚眾淫亂等。,法律可以對他們采取更寬容的態度,可以處以罰款,而不是使用刑罰、治安拘留等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這更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