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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執行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以下是不履行法律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存款。《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是,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賬號、賬號、活期賬戶、存款余額等。凍結是指人民法院為保障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的實現,禁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被提取或者轉移。轉讓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轉移給債權人的壹種措施。(二)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押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合法收入,並移交給債權人。根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有關單位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的收入中取出扣押部分,交給人民法院或者權利人。本辦法適用於公民個人錢款的執行。(三)查封、扣押、凍結、合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所撫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4)搜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勇敢搜查是民事執行中最嚴厲的措施,旨在扣押當事人的隱匿財產,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執行。只有在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且存在隱匿財產行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搜查。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查封、扣押,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即使被執行人有隱匿財產的行為,也不得對被執行人進行搜查。(五)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確定的財物和票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可以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被執行人代為交付,由收貨人簽收。拒不交出的,予以強制執行。(六)強迫被執行人搬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本辦法適用於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的解除、宅基地和土地使用糾紛。(七)強迫被執行人完成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被執行人不按執行通知書履行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但不得對被執行人進行人身強制。比如,婚姻案件法律文書規定被執行人變更或者放棄對子女的撫養權的,不能直接執行交付子女的行為,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方式。(八)強迫被執行人支付逾期付款或者逾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客觀性:

暫緩執行後怎麽辦?中止執行後,被執行人的可執行財產能夠再次提交法院的,法院可以啟動執行程序繼續執行,直至案件執行完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暫緩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暫緩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所以我們需要對這個問題有更多的了解,需要在中止執行後盡可能的提交相應的可執行財產,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是每個人都需要明白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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