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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的區別

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的區別

仲裁調解和仲裁解決的區別,其實看到這裏我也不太明白他們的區別。同時,我相信很多人也分不清兩者的區別。所以我收集了壹些關於仲裁調解和仲裁解決的區別的資料。讓我們來看看。

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的區別1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和解是雙方的自願行為,沒有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調解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

2.程序不同:仲裁庭不得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以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決定;

3.結果不同: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或者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

動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工會和企業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聘任和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仲裁調解和仲裁和解的差額是2 1。和解:壹般來說,當事人達成協議,自願解決糾紛。

2.調解:壹般來說,是指當事人在第三人或組織的主持下,通過自願協商或教育,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仲裁:壹般來說,當事人自願根據他們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的約束。

差:1。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和解”壹般是糾紛當事人之間的事;調解應當由第三人或者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的角度看,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達成某種協議,調解應由第三人或組織主持,當事人仍有意願,而仲裁可以依法強制進行。

3.在法律效力上:和解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書經司法確認後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普通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據這壹要求強制執行。

第壹,調解是任意的。

第二,調解的靈活性很大。在調解中,當事人互相理解,互相讓步,經協商壹致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而仲裁則需要按照仲裁規則規定的程序進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

三、調解協議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作出,仲裁裁決由仲裁庭依法獨立作出,無需雙方同意。

仲裁調解與仲裁和解的區別3仲裁與調解的區別仲裁與調解非常相似,比如都遵循自願原則,都屬於不借助國家權力的糾紛處理方式,所有糾紛都由第三方處理。有人誤以為仲裁就是調解。其實仲裁和調解是有本質區別的。第壹次調解是任意的。

壹、仲裁與調解的區別

1.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和解”壹般是糾紛當事人之間的事;調解應當由第三人或者組織主持;仲裁的主體是仲裁機構。

2.從自願的角度看,調解是當事人自願達成某種協議,調解應由第三人或組織主持,當事人仍有意願,而仲裁可以依法強制進行。

3.在法律效力上:和解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反悔;調解書經司法確認後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普通調解協議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根據這壹要求強制執行。

第二,仲裁和調解的重要性

在中國,調解是仲裁程序中的壹個重要環節。調解程序只能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啟動,不是仲裁程序中的必經階段。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會詢問參與仲裁的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

當事人同意的,仲裁庭主持調解;當事人不願意調解的,仲裁庭不能啟動調解程序,所以仲裁程序中是否啟動調解程序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選擇。

仲裁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也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出具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調解在快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成本方面具有獨特優勢:

1.當事人能夠達成協議並簽訂調解協議,申請仲裁的壹方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委員會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當事人退還部分仲裁費。

2.如果通過調解達成協議,自動履行的比例更高,節省了申請執行的成本,也能有效降低壹方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或不執行的風險。

3.通過調解解決爭議可以使雙方保持友好關系,這有利於他們今後的業務往來和合作。

鑒於調解的諸多優勢,當事人應認真對待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做好充分準備,積極參與。首先,當事人要充分了解自己,註意自己的態度。認真考慮自己的勝率和輸率,也要考慮自己的不足。妳不應該要求過多的調解。實踐中的執行難應被認為是調解中的讓步因素,否則會適得其反。

其次,當事人要把握好接受調解方案的時機和方式。既要考慮自身利益的實現,又要考慮對方的可接受性,在相對合理的平臺上盡快接受調解方案。

此外,仲裁庭主持下的調解靈活多樣,可以在庭審中進行,也可以在庭審後進行;可以口頭咨詢,也可以書面交換意見。

壹般情況下,仲裁庭會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主持當事人的調解:

壹是仲裁庭同時與雙方當事人協商(俗稱面對面);

二是仲裁庭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俗稱背靠背);

第三,雙方自行協商。雙方應真誠溝通,尋求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

“退壹步海闊天空”是當事人應對調解的重要技巧,在參與調解時不妨註意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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