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1,醫藥費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等收據,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及其他後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2.損失的時間費用
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收入狀況: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壹年度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職工的平均工資(附表)。行業名稱年份(元)行業名稱年份(元)行業名稱年份(元)行業名稱年份(元)行業名稱年份(元)
重慶市2009年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3.護理費用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到受害者能夠恢復自理活動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傷殘鑒定後受害人的護理等級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的準備情況確定。
4.運輸費用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傷殘護理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運輸費用應以正式票據為依據;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壹致。
5、住院夥食補貼
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
重慶住院夥食補助多少錢?
《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杭〔2007〕109號)第四章專門規定了“住院餐費”: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在主城區出差,不報銷早餐津貼。午餐和晚餐,壹頓送壹頓。標準為:午餐和晚餐分別為16元。
工作人員到重慶主城區以外的郊縣出差時,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標準為40元。
工作人員在重慶市外出差,夥食補助按出差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標準為50元。
6.住處
受害人確實需要去外地治療,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被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食宿費用的合理部分,應當予以補償。
7.營養飼料
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8.殘疾補償:
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重慶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傷殘之日起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職業受到阻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賠償金。
註意:
各分局交巡警支隊,各區縣(自治縣)交巡警支隊(大隊):
現將2009年重慶市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公布如下。請參考2010年5月0時至4月30+00日24時發生的交通事故。
壹、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749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621元。
二。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2144元。
農村居民消費支出:3142元
三、本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
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30963元。
以上數據摘自《2009年重慶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重慶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2010年3月26日發布),最終數據以《重慶統計年鑒2010》為準。
(3)、如果起訴方為法院,則法院依據上壹年度,指上壹統計年度末的壹審法院辯論。
9.殘疾費用
按照常用儀器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被撫養人生活費:
根據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重慶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為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贍養人是指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或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進行賠償。有幾個被贍養人的,每年補償不得超過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2009年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二。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1146元。
農村居民消費支出:2885元
二、喪葬費:
按照重慶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計算總額。
2009年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三、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6985元。
四、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年平均工資。
1.農林牧漁16571元
2.采礦業26103元
3.制造業24249元
4.電力、燃氣及水利生產和供應業40270元。
5.建築業20823元
6.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25596元。
7.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43567元
8.批發和零售業22422元
9.住宿和餐飲業15260元
10.金融保險57570元
11.房地產業23889元
12.租賃和商務服務業20974元
13.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41384元
14.水利環境及公共設施管理17639元
15.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19276元
16.教育27723元
17.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33037元
18.文化、體育和娛樂業27941元
19.公共* * *管理和社會組織33103元。
三。死亡賠償:
按照重慶市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009年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
壹、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68元。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4126元。
四、可以要求更高的傷殘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重慶標準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賠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規對傷殘賠償、死亡賠償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十壹條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三十壹條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賠償權利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全責的,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壹般不予支持;
(三)受害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負有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者無責任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辦理。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6條: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壹)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壹般不超過1000元;侵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賠償金額為1000-5000元。
(二)侵害公民身體權、健康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當根據傷殘程度進行劃分。
1.公民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利受到壹般侵害的,賠償金額壹般不超過1000元。
2.公民的人身權利、健康權利受到嚴重侵害的,賠償金額壹般不超過5000元。
3.侵犯公民的身體權、健康權,造成受害人輕度殘疾的,賠償金額壹般不超過1萬元。
4.侵犯公民身體健康權,造成受害人嚴重殘疾的,賠償金額壹般不超過10萬元。
5、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金額壹般為100000元。
註:最終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
不及物動詞支付方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
賠償義務人要求以定期支付方式支付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支付能力和提供的擔保,確定以定期支付的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但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產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壹次性支付。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載明每期的支付時間、方式和標準。實施期間如相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應及時對繳費金額進行相應調整。
註:以上所列費用原則上應壹次性支付。
解釋
1.表中賠償金額按死者和傷者均無責任計算。在事故中,根據責任的負擔,分別乘以百分比,就是每壹方應該承擔的數額。
2.表中傷殘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按全部喪失勞動能力計算。事故中的勞動能力喪失和傷殘等級分別乘以百分比,就是各方應該得到的賠償。
3.此表僅用於重慶人身傷害賠償,2009年5月1至4月3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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