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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救贖與救贖?

通過支付贖金使某人免受懲罰

中國古代法律規定的壹種制度,允許罪犯用金錢、貨物或勞動來支付其罪行,以免除處罰。據《尚書》記載。《姚典》記載,早在舜即中國原始社會末期,“金為贖刑”的制度就已萌芽,在夏朝確立後壹直沿用到清朝。

在中國奴隸制社會時期,夏周時期的贖買制度更為突出。《世本》記載:“夏為贖刑”。《尚書·列傳》記載:“夏後氏不殺不罰,死罪罰二千元”。到了西周,贖制已經發展起來了。“尚書?《魯星錄》記載:“魯命為魯星罰。”“墨君疑赦,其刑,讀其罪。如果壹個嫌疑人被赦免了,刑罰會加倍,罪念。費之疑赦,其刑倍惡,其罪念。若宮中疑赦,罰六百元,罪念。懷疑就有罪。“到了春秋時期,齊國為了加強軍事戰備,規定輕罪用銅贖,重罪和死罪用甲盾贖。”煙鬥?鐘匡戴:“死罪不殺,刑事罪不罰,可以用甲兵贖。”。死刑是犀牛甲戟,刑罰是威脅盾戟,刑罰是黃金。"

在中國封建社會時期,贖買制度得到了進壹步發展。最早發展贖買制度的是秦朝。

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關於贖死罪、宮刑、卿刑、忍耐力刑、武刑的規定,秦代幾乎所有的刑部都可以用銅錢或勞役來贖。

到了建朝,有了贖買騎士贖罪、賠粟贖罪、入谷贖罪、出谷贖罪、俸祿贖罪等贖買法,並規定“罰贖價為金”。

三國、兩晉、南北朝基本繼承了漢朝的贖制,但“贖”的名稱出現在晉朝。按照金律,她的老幼弟子(龍)和女弟子都要贖身。所有應該贖回的人每個月都有壹匹絹馬的報酬,其中壹半是老幼婦孺。

隋唐時期,贖制開始完善。《唐律議》規定:“凡應議、邀、減九等以上的宮室,凡官積已減者的祖父母、妻子、兒孫犯流刑罪的,予以贖取。”“本官當此徒,罪輕不做本官,留本官贖人。官不為罪,余罪贖。”“這些年來,七十多萬,不到十五萬,還有不到萬劫不復之罪。年滿80周歲不滿10周歲的,以及因病致罪的...偷盜傷人也要贖。”"誤殺,各有其形式,以贖論."“壹切疑罪從其罪,贖其罪。”規定的贖回價簽是:鞭笞五個贖回銅1斤到5斤,1斤作為每壹個的差價。杖刑五贖回銅6斤至10斤,每班10斤。刑期20斤到60斤,每差10斤。流放的懲罰是80斤到100斤,每級100斤。死刑二:120斤各壹個。宋代刑法典沿襲了唐律關於贖刑的規定,但“宋末贖刑僅輕刑”。

明代贖刑運用廣泛,贖刑方式有“法定贖”和“個案贖”兩種,其中贖刑的例子最為詳細。“明史?刑法年鑒:有兩個贖法的地方,就有壹個“贖”法,就有壹個“贖”的例子。法律上的贖買不敢有得有失,而贖買的案例因權宜之計而各不相同。《明律》載有《京南贖例》、《外國贖例》、《鈔集贖例》,供確定贖刑時參考。

明沿制度明確,又有詳細的贖買法。其中規定的贖刑有三種:1和贖刑,適用於學生以上犯的軍、民罪和輕罪。2.贖刑,即明代的“法定贖刑”,適用於以下犯罪:老幼病殘,天文學生,犯死罪的婦女。3。“贖罪”是明代的“案贖”,適用於官吏的妻子、依法不能執行刑杖的人以及女強人犯罪。《大清律》還載有“各種贖例”和“限內舊病贖圖”,以決定贖的參考。此外,清朝還設立了“贖捐”。

在中國古代,錢、鈔、銀等貨幣是主要的贖罪物,但銅、金、糧食、絲綢、馬匹等財物也混雜其中。此外,秦、明兩朝的法規也允許罪犯以勞役贖罪。簡而言之,在夏周時期,銅主要用於贖買,武器等實物也有使用。秦朝的贖刑主要是同時使用銅錢和強迫勞動。在漢代,黃金被用於贖回,但它主要是以黃金為價值,而不僅僅是黃金。錢,錢,小米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用黃金和絲綢來贖人。隋、唐、宋時用銅贖銀。元代用於贖買的錢。明代主要用銅錢贖買,同時也使用紙幣、白銀、米谷、馬匹和勞役。在清代,白銀主要用於贖回。

縱觀歷代贖刑法律,贖刑的適用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1,優待,官僚及其家屬犯罪。2、憐惜老、幼、病、親、天文學生(也就是今天的氣象學家)和女人犯罪。3.寬容過失罪。4.處理可疑監獄。但這只是適用贖回費的形式表現,並不是適用贖回費的根本原因。應用贖金的根本原因是統治階級試圖通過使用贖金來贏得威望、穩定和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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