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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2013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的設置、發布和管理,維護市容環境衛生,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的設置、發布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空間、場地、設施或者建築物發布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主要包括:

(壹)利用展板、電子顯示裝置、電子翻轉裝置、投影、燈箱、霓虹燈、外墻等設置發布廣告;

(二)利用模型、充氣裝置、布料、海報等形式放置、印刷(繪畫)、張貼、懸掛廣告;

(三)利用車輛、升空器具等移動載體設置廣告;

(四)利用戶外空間發布的其他廣告。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建築控制區內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登記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戶外廣告的設置和發布應當安全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不得妨礙公共設施功能、損害市容市貌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戶外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六條依法設置和發布的戶外廣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戶外廣告的設置第七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根據城市特色、格局、區域功能和道路特征,統壹規劃,保證城市整潔、美觀。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位置、規格、造型和材質。

戶外廣告設施的數量、體量、形式、位置、造型、色彩、朝向、高度、材質等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市政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服從城鄉總體規劃,註重安全,按照布局合理、分類規範、協調美觀的原則,會同工商、規劃、建設、公安等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主城區的城市戶外廣告規劃由市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主城區以外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市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市交通部門組織編制。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公路建築控制區內的戶外廣告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戶外廣告規劃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征求相關行業協會、廣告經營者、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由批準機關向社會公布。戶外廣告規劃壹經發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向社會征求意見,報經社會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符合安全要求。

本市戶外廣告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由市主管部門和市交通部門分別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的使用;

(三)噪聲汙染、光汙染等。超過國家標準,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妨礙相鄰通風、采光、交通等權利;

(五)利用行道樹或損壞公共綠地;

(六)在距離道路和相鄰建築物不足十米的區域設置落地式廣告;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及其建築控制地帶設置商業廣告;

(八)沿城市主幹道和次幹道設置橫幅、彩旗、掛旗等形式的商業廣告;

(九)跨越道路設置廣告;

(十)利用通航水域的漂浮物設置廣告;

(十壹)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禁止利用建築工地圍墻(檔案)設置商業廣告。但業主單位和施工單位註明名稱、字號、標識、工程信息和企業形象展示的除外。第十三條禁止在城市市政設施和高速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設置面積小於五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但期限在30日以下的戶外公益廣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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