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民政、公安人員依法執行收容遣送任務。第六條罪犯的人身和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職責第七條接待轉送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的社會接待轉送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二)鐵路、航運、港口、民航公安部門負責客運站(港)內的社會接待和中轉;
(三)經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安接待隊負責重點地區的社會接待和轉送;
(四)民政部門負責向民政部門求助的社會收容工作。
人民警察巡邏執勤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及時通知轄區派出所監護和移交。第八條各級收容遣送站(點)負責轄區內收容遣送對象的審查、管理和遣送工作,承擔與收容、中轉、遣送有關的任務。收容遣送站(點)和中轉遣送站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公安機關在收容遣送站(點)設立的派出機構,負責收容遣送站(點)和遣送站的治安管理,協助收容遣送對象的審查、管理和遣送。
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收治危重病人、傳染病人和精神病人。第九條鐵路、公路、航運等交通部門應當優先為收容遣送工作提供車票、出入站(港)、上下船等便利。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發放接收和遣返車輛專用車輛標誌。第十條糧食部門按照國家政策負責被收容人員遣返期間的糧油供應。第十壹條收容遣送工作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民政、公安部門專款專用,經同級財政審核後,年終報銷。第十二條區縣(自治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接收和安置被遣返人員。第三章住宿對象和程序第十三條下列人員應當住宿:
(壹)流浪或者露宿街頭乞討的;
(二)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合法生活來源而流浪街頭的;
(三)流浪街頭的精神病患者和癡呆患者;
(四)主動向收容遣送站(點)求助,符合收容條件的;
(五)符合國家其他規定。第十四條接待部門在發現第十三條所列人員時,應當進行詢問,做好記錄,填寫《重慶市社會接待人員審查登記表》和《人員攜帶物品清單》,由被收容人員簽字並加蓋收容單位公章,及時將被收容人員及相關材料移交收容遣送站(點)審查。第十五條收容遣送站(點)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對被收容人員進行審查。屬於收容遣送對象的,應填寫《重慶市社會流浪人員收容審查遣送決定書》予以收容;不屬於收容遣送對象的,應當立即釋放;凡發現涉嫌犯罪或吸毒的,應移交公安部門處理。第十六條收容遣送站(點)應當對進站的被收容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檢查,收繳危險、有毒等違禁物品,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其合法貴重物品和不宜帶入寄遞地的物品,應當出具收據,由後人保管,出站(點)時返還本人;對危重病人、傳染病人和精神病人,應送至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診治;醫療費由本人所在單位或家屬、法定監護人承擔,確實無力支付的,可向民政部門申請補助。
女性囚犯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第四章收容管理第十七條收容遣送站(點)對被收容人員實行集中分類管理。
對於女性囚犯,女性工作人員負責生活管理。
對未成年犯應當實行保護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