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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經濟特區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我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保障工業發展空間,促進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劃定、調整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控制線,是指為保障本市工業用地總規模,支持產業發展和產業集聚,需要特殊保護和嚴格管理的區域界線。

本規定所稱工業用地包括普通工業用地、新建工業用地和物流倉儲用地,不包括村集體保留地中的上述用地。第四條工業用地控制線是本市土地空間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本市工業用地規劃、建設和管理的依據。第五條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遵循總量控制、嚴守底線、分類施策、提質增效的原則。第六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的統籌規劃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促進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的工業準入、工業退出和工業發展。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監管和服務工作。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轄區內工業用地控制線的日常維護管理、項目引進和行業監管。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區政府工業用地控制線管理的相應職責。第七條本市工業用地控制線分為壹級控制線和二級控制線。

壹級控制線是符合市政用地空間總體規劃的工業用地範圍線,包括供應的工業用地和規劃新增工業用地中的工業用途用地。

二級控制線是以工業為主導功能的區域線,包括全市已供應的全部工業用地、符合市政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未供應的新增工業用地、工業園區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設施、綠地、廣場用地等。

次要控制線包括主要控制線。第八條工業用地總量應當符合工業發展規劃。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的總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全市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的30%,其中工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總用地面積的75%。第九條工業用地控制線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劃定,具體工作由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遵循以下程序:

(壹)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商務主管部門、市投資促進主管部門,根據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全市工業經濟發展規劃計劃的要求,提出劃界建議,並征求各區政府意見;

(二)組織編制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規劃;

(三)組織專家對全市工業用地控制線方案進行科學論證,形成工業用地控制線草案;

(四)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得少於30日;

(五)研究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及時反饋。

工業用地控制線經市政府批準後頒布實施。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全市工業發展實際,市政府原則上每5年對工業用地控制線進行壹次總體評估,確有必要且經嚴格審批後,方可對工業用地控制線的劃定進行修訂。第十條壹級控制線內的工業用地應當特別保護,嚴格管理,除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移壹級控制線的區域範圍。

除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項情形外,已供應工業用地控制線內工業用地的用地單位,不得申請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出讓控制線內的面積。

工業用地控制線內的城市更新項目,禁止將工業用地改變為商業用地或居住用地。第十壹條支持在二級控制線、壹級控制線以外集中配套建設各類服務設施,用地應優先保障工業園區配套公共服務、市政公用設施、環境保護、道路交通設施、綠地和廣場。第十二條工業用地應當科學布局,向大型工業園區、小型產業集群等多元化產業空間載體集中,促進產城多層次融合。第十三條除下列情況外,等級控制線不得調整:

(壹)市政用地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化的;

(二)市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依法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

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平衡總規模,提高土地質量。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調整二級控制線:

(壹)市政用地空間總體規劃發生變化的;

(二)市級以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依法納入政府儲備的土地;

(四)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民生保障的政策規定,用於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租賃房,並經依法批準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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