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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維護各方合法權益,防範合同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及其部門政府合同的談判、起草、審查、簽訂、履行和爭議解決等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壹方當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和經濟活動中簽訂的合同、協議、承諾書,以及涉及雙方權利義務的意向書、備忘錄等法律文件。具體包括以下類型:

(壹)城市基礎設施等國有資產(包括無形資產)的建設、租賃、承包、托管、出借、交易和物業管理合同。

(二)依法出讓、轉讓、出租、承包土地、森林、荒地、水域、海域、灘塗、礦藏、砂石等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

(三)政府合同簽訂後,辦理工程施工招標、政府采購等手續。

(四)城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和委托合同。

(6)資金和補貼合同。

(七)投資合同。

(八)涉及使用財政資金的合同。

(9)其他政府合同。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類型:

(1)標的額超過65,438+00萬元人民幣的政府合同。

(二)涉及的事項已列入或即將列入國家、省、市政府重點工程和重大項目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第五條市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合同合法性審查制度。第六條政府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當遵循誠實、合法、公平的原則,保障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安全,促進自然資源和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第二章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第七條在政府合同談判和起草過程中,承辦部門應當要求合同對方提供信用依據,充分了解合同對方的資產、信用和履約能力,必要時可以進行信用調查。涉及重大、疑難問題或者風險較大的,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調查。第八條以市政府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負責合同前期工作和合同實際履行的相關部門為承辦部門。市政府工作部門為壹方當事人的合同,由該部門具體承辦的內設機構為承辦部門。第九條簽訂政府合同,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1)咨詢。承辦部門負責組織與合同另壹方的協商。協商過程中,部門法制機構或者部門法律顧問應當全程參與。屬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制部門參加。

(2)起草合同文本。承辦部門負責起草合同文本,應認真研究簽訂事項,認真審查合同的主體、標的物、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避免與之前簽訂的同類合同發生沖突。

(3)風險論證。合同簽訂前,承辦部門應事先從法律、經濟、技術、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風險進行分析論證,必要時可聽取法律顧問等相關專家的意見。屬於政府重大合同的,應當有法律顧問等相關專家的論證意見。

(四)合同的批準。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壹方的政府合同經合法性審查後,由承辦部門領導小組集體討論通過,屬於市政府工作部門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辦部門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後,報市分管領導批準;以市政府為壹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領導審批。如屬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5)合同的簽訂。政府合同經批準後,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門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書面授權。第十條政府合同應當在簽訂前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市政府及其部門不得簽訂政府合同。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對市政府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以市政府工作部門為壹方當事人的政府合同,應當由該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者法律顧問進行審查。

重大政府合同應當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第十壹條使用統壹執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業務合同無需經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第十二條合法性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壹)合同主體是否合格。

(2)合同的訂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3)合同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同時對合同條款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對合同內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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