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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和弘揚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法律法規,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落實、社會建設、全民參與,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獎懲相結合,形成* * *建設、* *治理、* *享受的長效機制;應與“三城四區”建設和創建全國文明城市相適應,弘揚本溪精神,增強市民文明意識,提升本溪文明形象。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劃、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在本轄區內倡導文明行為。

各級政府要履行職責,推進文明行為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第六條倡導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促進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公眾人物和教育工作者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倡導和鼓勵第七條公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積極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第八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1)愛護環境。樹立生態城市發展理念,保護生態,低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愛護花草樹木;

(2)遵守公共秩序。公共* * *場所著裝整潔,言行文明,不影響他人。等待服務時排隊等候,自覺遵守“壹米線”。參加公共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三)維護公共衛生。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文明如廁,保持公廁清潔。在禁煙場所吸煙時主動避讓他人。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口罩;

(4)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先下車後上車,給有需要的人讓座,愛護公共交通設施;行人應按照交通信號燈和交通警察的指示有序通行。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騎非機動車應當註意避讓行人。車輛停放要規範有序,文明使用車輛。

(五)文明旅遊。遵守文明旅遊規範,愛護景區環境,保護歷史遺跡、珍貴文物、古樹名木、地方保護樹種等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6)文明用餐。遵守餐桌禮儀,提倡使用公筷,理性消費,避免鋪張浪費,避免過量飲酒,避免在非就餐場所食用刺激性食物;

(7)文明醫療。遵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尊重醫務人員,配合醫療活動,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八)文明上網。網絡、微信、手機客戶端等新媒體的使用應當文明,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倡導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倡導理性表達、文明互動,拒絕網絡暴力,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9)文明施工。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采取降噪除塵措施,避免幹擾周圍群眾正常生產生活;

(10)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文明服務,自覺履行協議和法定義務,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壹)文明內務。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孝敬長輩,夫妻和睦相處,教育好子女,勤儉節約,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爭創文明家庭;

(12)社區文明。鄰裏團結互助,和諧* * *,不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文明處理矛盾糾紛,按規定有序停車;

(13)校園文明。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倡導青少年端莊、禮貌、友善,尊敬師長,努力學習,自覺踐行校園文明行為準則;

(十四)文明婚喪。移風易俗,不辦大事,比較鋪張。婚姻簡單,減少人情負擔。節儉辦喪事,節約生態葬用地,通過獻花、植樹、網上祭奠、清理墓碑、念悼詞等方式進行文明祭祀;

(15)文明綠色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優先乘坐和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塑料袋、壹次性餐具等壹次性用品的使用,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汙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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