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節能工作責任制、節能管理制度和相關措施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以及開展節能教育和組織相關人員參加節能培訓的情況;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下同)的節能評估和審查;
(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設計和施工中節能政策、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執行情況;
(四)大型用能設備新增、更新或者改造時,已經通過節能審批;
(五)生產、銷售、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的;
(六)綜合能耗、單位產品能耗、主要用能設備能耗等定額規定的執行情況;
(七)能源供應質量;
(八)能源計量管理、能源消耗定額管理、能源消耗統計和能源利用分析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九)耗能產品能效限定標準及相關能效標識和標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使用節能產品認證標誌;
(十壹)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燃氣和熱力的進網、售油企業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液體燃料納入銷售系統;
(十二)能源利用檢測、檢測、評估等機構開展節能服務的情況;
(十三)采用節能技術措施;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能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
節能監察計劃應當報上壹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節能監察以現場監察為主,也可以通過書面監察或者其他方式實施。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察:
(壹)節能監察計劃規定應當進行現場監察的;
(二)被監察單位的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
(三)需要進行現場監管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四)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現場監測的;
(五)需要現場確認被監察單位節能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
(六)根據舉報或者其他途徑,發現被監察單位涉嫌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陪同,並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被監察單位監察的內容、方式和具體要求。第十壹條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現場監察,應當制作現場監察筆錄。監察筆錄應當如實記錄實施節能監察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監察的實際情況,並由節能監察人員和被監察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監察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拒絕簽字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記錄中註明。第十二條以書面形式進行節能監察的,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監察內容和時間要求,如實提交能源利用報告或者其他相關資料。未按要求報送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進行現場監督。第十三條節能監察員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監察單位如實提供與監察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並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監督單位對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如實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相關設備、設施等進行錄像或拍照,涉及過程的,須經被監督單位同意;
(四)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的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條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過程中出具的監察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檢。
被監測單位要求復檢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能源利用監測機構進行復檢。復試不得由同壹機構進行。復試結論證明被監察單位異議成立的,復試費用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不成立的,復試費用由被監督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