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行政村應建立民兵組織。凡符合基幹民兵條件的男青年在5人以上的行政村,應建立基幹民兵組織。生產穩定、符合建立民兵組織條件的鄉鎮企業,應當建立民兵組織。在沒有民兵組織的鄉鎮企業工作過的符合民兵條件的人員,應當編入戶籍所在地的民兵組織。在村辦企業工作的符合民兵條件的人員,應當編入民兵組織。常年在外地從事勞務輸出和工程承包的鄉、村組織的民兵,應單獨編組。
已經建立黨組織並符合組建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建立民兵組織。民兵組織受企業黨組織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和指揮。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員符合民兵條件的;應該編入民兵組織。
其他不建立民兵組織的企業,應當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和當地軍事機關的要求,承擔民兵工作等國防義務。第九條民兵組織每年整頓壹次。各級武裝部要按照上級軍事機關的部署和要求,抓好整頓民兵組織工作的落實。要特別重視對基幹民兵集結的抽查,實行自願參加抽查。基層武裝部要有幹部參加民兵連組織的集結檢查等重要活動;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派幹部參加基層武裝部組織的集結檢驗等重要活動。
必須嚴格掌握民兵的政治條件。基幹民兵應當符合招收新兵的政治條件。要做好全團民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政治條件合格的民兵,要及時調整民兵組織,確保民兵隊伍純潔可靠。第十條符合條件和任免權限的民兵連(營)幹部,婦女民兵較多的單位,可以配備壹名女民兵幹部。民兵幹部要優先從復員軍人中選拔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年齡較輕、有壹定文化知識和軍事素質、熱愛民兵工作的人員。民兵連(營)長應從黨員、復員軍人和退伍軍人中選拔。他們必須經過軍事訓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壹般在35歲以下。農村民兵連(營)長壹般應配專職,政(教)導由村支部書記兼任;城市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由軍級以上幹部擔任,由本單位負責人兼任。基幹民兵班、排長由民兵連擔任,營副營長兼任。基幹民兵連、營長應當兼任專職武裝幹部。
民兵班、排幹部由民兵連軍政首長任命,民兵連、營幹部由基層武裝部部長任命,城市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團長、政委和不設武裝部的連隊以上民兵幹部由區縣人武部軍政首長任命。
民兵幹部由地方黨組織和武裝部共同管理,定期考核,結合民兵組織整頓調整配備民兵幹部。農村地區的民兵連
營長屬於農村幹部,應加入黨支部或村民委員會的領導班子,享受當地農村幹部的政治經濟待遇。對年老體弱不能繼續擔任專職民兵連隊(營長)的,要轉到其他崗位或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