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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自動離職的員工?

如何處理自動離職的員工?1.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嗎?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至第41條明確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解除合同有三種方式,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企業單方解除合同。法律上沒有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被視為自動終止”很可能只是企業的壹廂情願。

二、“自動辭職”真的是不操作的“自動”嗎?

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告而別自動離職,認為企業可以無視TA。那麽,“自動離職”是否等同於解除勞動合同呢?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理解“自動離職”和“自動離職”的含義。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如何界定自願辭職和曠工的批復》(勞辦發[1994]48號)中作了說明。雖然是較早的規定,但至少明確了“自願辭職”的含義。

回復明確:1,“自動離職”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2.員工未經企業批準離職,企業會自動處理,也就是說企業要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把他的名字去掉。因此,自動離職產生的糾紛應作為退市糾紛處理。

從這個回復可以看出,“自動辭職”不是沒有操作的“全自動”辭職,更不是“半自動”!員工“主動辭職”後,勞動合同並未實際解除,企業仍需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該員工進行除名。當然,現在獎懲條例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應該是企業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自動辭職”不是“自動”。這是壹個誤導人的名字!

3.不告而別(或主動離職)的員工怎麽辦?

從以上分析,我們理解“自願辭職”只是壹種暫時辭職的狀態,而不是勞動合同的終止。最後怎麽走下去,取決於勞資雙方的意願。但是員工沒有表示,企業該怎麽辦?

建議企業分三步操作:

1.員工不辭而別時,應先向其預先確認的地址發送提醒函,督促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並告知其如遇特殊情況需辦理請假手續並提交相關證據,告知其逾期不歸的後果。這是基於管理職責的行動。壹個員工沒來上班,企業作為管理方就不管了吧?

2.員工在催告函發出後超過規定期限未歸的,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缺勤達到壹定天數解除勞動合同)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有建立了工會的企業,記得在終止前通知工會。

3.將《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郵寄給員工,並在快件詳單上註明所寄文件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

上述操作既履行了用人單位的管理職責,又履行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程序,避免了勞動關系不確定或違法辭退的法律風險。

4.如果員工自動離職,公司可以不發工資嗎?

很多HR都問過我這個問題,我只能這麽跟妳說:工資是員工提供了勞動而獲得的勞動報酬,工作多少天就要付出多少,不能因為員工自動離職就“沒收”未付的工資。公司以上述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員工工資。當然,如果公司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等到工資發放日。如果同意轉賬支付,可以直接匯至賬戶。如果沒有約定轉賬方式,可以通過郵寄到員工確認的地址,告知員工可以來公司領取工資。不來嗎?那就只能暫時存在公司賬戶裏了,妳懂的。

5.員工主動辭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

這個肯定沒問題。原勞動部辦公廳在《企業關於處理職工擅自離職問題的批復》(1993號)中認為,職工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視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大小,責令給予企業壹定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明確,員工解除通知需要提前通知公司。第九十條規定,職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實際操作起來比較困難。企業證明員工離職造成了多少損失容易嗎?容易嗎?容易嗎?另外,即使妳贏了官司,也不壹定能拿到錢。員工可以環遊世界!

有HR人士詢問,是否可以直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不提前通知離職,可以補償公司壹個月的工資。想法很好,可以省去舉證的麻煩,但實踐中壹般不支持,因為相當於約定違約金,而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有嚴格限制,只規定了兩種情況下可以約定。

6.員工自動離職後,TA回來需要出具離職證明。他能拒絕嗎?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是因為勞動者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或者沒有盡到工作交接的義務。那麽,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合同解除的原因和是否交接,不是公司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勞動者未交接工作而拒絕出具離職證明。除非公司辯稱勞動合同沒有解除,員工沒有證據證明合同已經解除,否則不需要出具離職證明。

如何應對員工自動離職?員工自動離職有補償嗎?根據《關於如何界定自動離職和曠工的批復》(勞辦發[1994]48號)和《關於企業對員工擅自離職處理的批復》(勞辦發[1993]68號),自動離職是指員工不履行解除手續即終止勞動關系。員工主動離職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新聘員工主動離職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裏需要註意的是,根據關於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員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擅自離職,或者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未要求返回原單位的,企業有權自動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根據相關行政批復的規定,此處的“自動辭職”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退市。因此,自動離職產生的糾紛應作為退市糾紛處理。企業不得因員工擅自離職而對本單位的家屬采取開除等懲罰措施。企業規定職工家屬私自離職不符合國家勞動管理政策,不能作為勞動仲裁的依據。

如何應對員工自動離職?擅自離職者,按曠工處理,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予以辭退。

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離職辭退,必須提前1個月申請並通知,但即使不申請,妳也不能扣其工資,但妳可以要求其承擔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而且妳必須有證據。

他們正常上班的當天就要發工資,離開的時候不用賠償。員工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由自動離職的員工賠償。但畢竟人情還是在平時的工作中,最好能和他溝通。

處理自願辭職的法律依據

目前解決自願離職問題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中違反勞動合同條款的賠償辦法等等。?2.特別規定?在《關於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1983發布)、《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務院1982發布)、《關於企業如何處理職工擅自離崗問題的批復》(勞動部1993發布), 《關於如何界定自願辭職和曠工的復函》(勞動部1994發布)、《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通過新聞媒體通知職工返回單位,逾期不歸者按自願辭職或曠工處理的復函》(勞動部1995發布)。

就這些,希望妳能滿意,采納。

員工主觀上是自動離職,無意繼續為原用人單位服務。客觀上,他們不再為雇主不辭而別。其實質是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如果員工主動辭職確實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按照《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向員工主張賠償。

具體操作如下:

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員工入職時確定的聯系地址或聯系人向員工送達通知書,告知其主動離職的法律後果和責任。

未經批準擅自離職,或者在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本人既未要求返回原單位,也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屬於無故曠工行為,曠工時間足以達到規定的除名期限的,可以按除名處理。

員工自動離職怎麽處理?如果他提前離職對公司影響很大,可以按照合同處罰!不過話說回來,畢竟他跟妳共事了這麽久,人情還是有的。最好能和他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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