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在終止勞動關系時未履行解除手續而離職,或者未辦理解除手續即離開單位。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聘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由雙方另行約定;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補償費用。
企業享有對違反保密義務者要求違約金的權利,並簽訂專項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自願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推定其自願離職是由於個人原因。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因員工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糾紛,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員工賠償或支付違約金的,稱為自願離職糾紛。擅自離開者,按曠工處理。
首先,自我分離的後果更加嚴重,具體如下:
1.自行離職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
2.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辭職和辭職有三個區別,即:
1,性質不同。辭職是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自行離職是員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強行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行為。
2.待遇不同。辭職會得到勞動報酬等權益。辭職不僅拿不到應得的勞動報酬,還可能被用人單位起訴違約損失;
3.不同的主題。辭職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自行離職的主體只有勞動者。
第三,雇主如何有效防止自己離開員工?
1.完善入職程序,正確使用入職登記表。這個表格裏有很多信息,包括聯系地址、聯系方式、緊急聯系方式等。這些都可以作為用人單位寄送相關信件的地址,壹旦用人單位需要,就可以合法表達意思。
2.依法制定和完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哪些行為屬於自我分離或者曠工。連續幾天自行離職(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及時止損。及時聯系離職員工進行有效溝通,依法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及時出具離職證明,準確計算並發放工資。在上述材料中,明確了自行離職員工的出入時間,明確了員工的違法行為,並告知自行離職員工將停止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重要信息。
綜上所述,主動辭職的後果包括:妳不具備請求經濟補償的條件,需要承擔主動辭職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員工離職後違反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壹定損失的,需要向企業支付壹定的違約金。勞動者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