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法學派的主要內容是:
首先,關於法律的本質。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本質上是客觀規律,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須以客觀規律為依據,客觀規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人的本質,是“理性”的反映。
其次,法律來源於永恒的自然性、自然性、社會性和合理性。真正的法律應該與之相壹致,特別是與理性相壹致,或者以理性為基礎,是永恒的,具有普遍適用性的。
第三,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是實現公意和正義。
第四,法律及其概念應該與人們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念相壹致,自然法是人類追求正義的絕對標準的結果。
綜上所述,自然法學派特別關註法律存在的客觀基礎和價值目標,即人性、理性、正義、自由、平等和秩序。他們對法的終極價值目標和客觀基礎的探索,對於理解法的本質和起源具有重要意義。
(2)、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要點是:
第壹,著重分析實在法或“嚴格法”,即國家制定的法律“國法”,而不是任何自然法。因為這種規律是可以通過經驗感知到的,並且是真實存在的,所以也叫實在法或實在法。至於其他所謂的“法”,如自然法、自然法、榮譽法等,只是比喻性的,不值得研究。
第二,實在法或國家法是由法律規則組成的,是法律規則或法律規範的體系。
第三,法律是中性的、無價值的,也就是說,它是壹種純技術性、工具性的東西。至於政治道德、意識形態、法律等價值,並沒有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此無法從政治和道德上評價法律,即不存在道德與非道德、善與惡的問題。“惡法即法”。
第四,立法機關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規則體系,即形式理性的法律規則體系,目的是解決各種社會問題。執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守規則,就可以審理各種案件,也就是說執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機器,不應該有任何自由裁量權。
在分析法學的法律觀指導下的西方法律實踐活動,使得西方法律規則在隨後的幾十年中迅速發展,成為壹個龐大的規則體系,幾乎涉及人類存在的所有領域。然而,這種法律觀只關註了法律與國家的密切關系,卻忽視、否定和割裂了法律與其他事物尤其是政治和道德的密不可分的關系。它們揭示了法律的技術性、工具性和獨立性,卻否定了法律的價值、目的和依賴性。
(3)、社會法學派的主要思想。
社會法學派將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和理論工具引入法學領域,在社會中研究法律,通過法律研究社會,強調法律的社會作用和效果。
第壹,法律本質上是壹種社會秩序。真正的、主要的法律不是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則,而是社會立法中的秩序或人類聯盟內部的秩序。
其次,法律與國家沒有密不可分的關系,不壹定是由國家機關特別是立法機關制定和實施的。沒有國家的地方和時代都有法律。
第三,法律不僅僅是規則的體系,而是由規則、原則和政策組成,法律本身決不能是簡單的規則。
第四,法律不僅是規則體系,也是過程和原因。
社會法學派的觀點表明,他們堅持法律與社會的關系,以法律的實際運行為對象,揭示法律產生於社會,目的是解決其利益之間的矛盾、沖突、對立和鬥爭,以平衡各種利益。而且,他們還把法律放在整個社會中,分析了各種社會、政治、心理、文化因素對法律及其運行的作用和影響。應該說,法社會學有利於理解法的內涵,拓展法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