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遺囑是自寫遺囑和代理遺囑。妳可以從他們的名字看出他們的意思,對嗎?壹個是自己寫的,壹個可能是不識字或者身體原因,但都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但問題是,這種法律效力如何確定?這就意味著如何確定這份遺囑有效。事實上,我對質疑做了簡短的評論。以前的繼承法明確規定了,但是民法典出來以後,這個法律就挪到民法典裏了。
《民法典》第1134和1135條
自擬遺囑由立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書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代書,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不過對於題主提出的這個問題,我還特意在網上咨詢了律師,哈哈。
律師告訴我,關於遺囑的效力,最常見的情況是“自書遺囑”和“代理遺囑”的效力。
這兩種遺囑都屬於書面遺囑,最重要的兩部分是具體內容和簽名。通過這兩部分,我們可以很好的區分自寫遺囑和代理遺囑。看到了吧,他們還是律師專業的,直接說重點。
根據上述法律,如果具體內容是遺囑人自己寫的,簽名也是遺囑人簽名,還註明了年、月、日,那麽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自寫遺囑。
但如果具體內容不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即使簽名是立遺囑人自己簽的,這份遺囑也不是有效的自寫遺囑,而是民法典規定的代理遺囑。要保證代理遺囑的有效性,必須有壹個前提,即“代理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我剛才也提到了,這是法律規定的,沒有商量的余地。另外,構成有效代筆遺囑的因素是由其中壹個見證人書寫,然後由立遺囑人、代筆人、見證人共同簽字,日期自然是需要的。這裏有些人可能會有疑問。立遺囑人不會寫字怎麽辦?妳可以按妳的指紋。哦,哈哈,這個好解決。
曾經在網上看到壹個寫遺囑的案例,最後判決遺囑無效。具體內容不是立遺囑人寫的,只能從代立遺囑人寫遺囑的角度考慮。但案中提到,由於沒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兩級人民法院認為遺囑不合法,即無效。最終裁決對遺囑人非常不利,自然損失很大,但法院依法認可,沒有問題。
關於自寫遺囑和代理遺囑效力的認定問題,我給大家總結壹下:
自寫遺囑有效的條件是:立遺囑人自己寫的內容+立遺囑人自己的簽名+立遺囑人的日期,但兩者缺壹不可。
代理遺囑有效的條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代理人為其中壹個見證人+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 * *簽名相同+日期、年、月,但兩者缺壹不可。
其實我也發現了壹個問題,就是證人問題,但是我發現了相關的法律。
《民法典》第1140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這壹點很好理解。證人首先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他還要有作證的能力。至於這種能力是否存在,要看具體事實。比如不識字、對遺囑所用語言認識不足的人,以及因身體缺陷而不具備認識遺囑內容能力的人,對遺囑具體內容的識別和理解都存在壹定的不足。
讓我們擴大知識面。各種形式的遺囑有哪些要素?:
個人認為最好自己寫遺囑,其他立遺囑方式都有弊端。為了減少身後的糾紛,不要用書面形式的遺囑。妳要用書面遺囑,妳要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立遺囑時可以全程錄像,方便事後查看。對此妳怎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