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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網購拆包後可以退貨嗎?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壹)》,主要規定了網絡消費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主體的確定、直播營銷的民事責任、外賣餐飲的民事責任等。,並於05年3月65438+實施。

簽收貨物為合格?

最高法:格式條款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條列舉了實踐中普遍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如“商品經簽收後視為合格”、“經營者有權單方或者最終解釋”,明確了含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打開了不能退嗎?

最高法:可以退貨,不影響其完整性。消費者可以在實體商場體驗現場購物,而網購通常做不到這壹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實踐中,壹些商家往往以商品已經拆封為由拒絕退貨。這合法嗎?新條例中有規定。

《規定》明確,消費者因查驗商品確有必要而不得不開箱查驗商品,不影響商品的完整性。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送禮可以免單?

最高法:免費提供也有責任。網購時,往往會附帶壹些禮品和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積分,或者更低的價格兌換的。這些都是商家的壹種推廣手段。獎品、贈品、換貨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如何處理?

《規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對獎品、贈品、兌換商品造成的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是免費提供或者商品是兌換的為由主張免責。

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不明確嗎?

最高法:直播平臺必須註明實際賣家。現在網絡直播賣貨越來越多,網絡直播賣貨也有糾紛。責任怎麽界定?對此,《規定》對網絡直播銷售商品的民事責任有詳細規定。《規定》第11條規定了平臺內經營者設立網絡直播室銷售商品的情形,明確了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等。,平臺內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無法識別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的問題,《規定》第12條規定了直播間經營者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2條明確規定,直播間經營者應當能夠證明其不是銷售者且已標註實際銷售者,並應當足以讓消費者區分。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經營者應當承擔商品銷售者的責任。

直播間經營者已盡提示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的外觀、經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方式、交易過程、消費者的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並通過更加靈活的規定為案件裁量和未來發展留有余地。

外賣平臺未盡到審查義務。需要承擔責任嗎?

最高法:連帶責任。最高法介紹,近年來,外賣餐飲業蓬勃發展。網上外賣訂餐的優勢在於方便快捷,每個人都可以足不出戶享受美食。

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壹些問題。比如,壹些網絡餐飲服務商沒有任何餐飲衛生資質,甚至沒有營業執照,卻利用外賣平臺的審核漏洞進行非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8條明確指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或者未盡到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與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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