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合同履行糾紛訴至法院,首先要解決的是法院管轄的問題。無論律師還是律師,在起草和審查合同的過程中,都要謹慎對待管轄法院的規定。最高法院會告訴妳如何處理這類問題。
1.內蒙古久君藥業有限公司、上海雲洲商廈有限公司與韓鳳斌、上海廣播電視臺、大連鴻雁藥業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再審申請書[(2013)民載審字第27號]
摘要:對於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但根據管轄不變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管轄已經確定,當事人仍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華建電子有限公司、華建機器翻譯有限公司、廣州市科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謝、張和平、、黃若浩[(2010)民替字第10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3期,2011]。
摘要:為了達到合作的目的,雙方簽訂了幾份合同,但只有壹份合同規定了仲裁條款。本合同仲裁裁決生效後,因無仲裁條款的其他合同糾紛形成訴訟。壹方當事人僅因仲裁裁決已經生效而主張人民法院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發生效力的仲裁裁決所依據的合同與人民法院處理爭議案件所依據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不涉及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的,壹方當事人以“不再處理同壹事項”為由主張人民法院不予重復處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阿拉山口公司訴寧夏秦怡公司[(2005)民字第9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
判決摘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四。德國亞歐交流有限公司與綏芬河市青雲經貿有限公司合作協議糾紛案[(2006)民四終字第8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6期]
摘要:涉外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行使管轄權,後就合同未盡事宜在其他地方簽訂補充協議,但補充協議未修改原約定的管轄權條款的,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權條款的效力不因補充協議的簽訂而改變,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動詞 (verb的縮寫)中國昊華化工(集團)總公司、中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2006)民重耳字第186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年第2號]。
摘要: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以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此後,基於合同的債權多次轉讓,但新債權人並未與債務人、擔保人重新約定管轄法院,也未排除原合同對管轄法院的約定。只要原關於管轄權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視為仍然有效。
不及物動詞宏潤金源(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彭雄魂、宏潤集團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2006)民壹終字第3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12號]。
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第(四)項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案件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或者是否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提出的異議。當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如果當事人以自己不是適格被告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則不符合上述規定,不屬於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是否屬於合格被告,由人民法院實體認定。
七、XXX與北京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指定管轄案。
裁判要點:“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向其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處理意見:本案原告欲在XXX與北京市第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第十壹工程處簽訂的信息服務協議中約定“壹方違約,另壹方可以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該協議管轄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著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號《關於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管轄問題的批復》認為,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的,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協議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該協議所適用的條款應認定無效。本案選擇管轄條款符合批復,本案選擇管轄條款應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工作指導意見,第4輯,2010,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第13132頁。
八、江蘇華興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湘潭混凝土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定管轄。
裁判要點:合同中約定“雙方均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應視為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華興公司與九龍公司糾紛壹案和湖南省湘潭縣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龍公司訴華興公司壹案,屬於當事人基於同壹法律關系、同壹法律事實,以不同主張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訴引起的管轄權爭議案件,依法應當壹並審理。
簡介:華興公司和九龍公司在合同中約定,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供應商和買方都可以在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該協議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有效。根據協議,雙方可以作為原告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湖南和江蘇兩地法院都對本案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指導,2009年第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50頁。
九。北京智揚威博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創思生物科技工程(東莞)有限公司、河南省開封市城市管理局[(2008)沈敏字第1364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7號]。
判決摘要:1。民事訴訟中的原告列出多個被告。因為壹個被告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其他被告認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在壹審答辯期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如果他們在此期間沒有提出異議,由於案件已經進入實質性審理階段,管轄權已經確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的被告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不影響案件的實質性審理,不需要移送管轄。2.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履行的地點。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履行地,應當確定為居間人行為地。
最高法院經審查壹審卷宗後認為,再審申請人創思公司在壹審答辯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進入實質審理階段後,由於管轄權已經確定,開封市城管局是否為合格被告,不影響壹審法院對本案的審理。即使人民法院認定開封市城管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裁定駁回智洋公司對開封市城管局的訴訟,也不影響已經開始的實體審理程序,也不需要移送案件。另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本案中居間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地應為居間行為發生地。根據原審認定的創思公司項目參與人賴發給智揚公司董事長郭依群的感謝信,關於智揚公司在開封接待創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協助創思公司投標開封項目,開封市作為居間合同指向的項目所在地,可以認定為本案居間合同履行地,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行使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X.北京北大青鳥有限公司訴遼寧華錦化工(集團)有限公司[(2005)民重耳字第168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要點:作為追償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兩個訴訟合並審理的當事人,在案件管轄的確定上沒有優先權。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原審原告華錦化工公司作為借款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要求反擔保人北大青鳥公司、開發公司、財務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並未違反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中幾個被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轄。作為本案四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幾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有權向任何壹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兩被告沈陽大眾公司、財務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不違反法律規定。追索權糾紛和反擔保合同糾紛作為兩個不同的訴訟,四方在確定案件管轄上沒有優先權。上訴人北大青鳥公司作為本案第壹被告,請求將本案移送其住所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Xi。重慶國際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與首創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2005)民重耳字第125號]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和本院[1993]第10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雖然《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發生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合同糾紛,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由保證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但這壹規定並不具有排他性。本案已查明的事實表明,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明確約定“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合同當事人可以以書面合同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本案當事人關於管轄的約定不違反法律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訴訟管轄的約定應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