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定向詢價、網上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
第七條定向查詢失敗或者失敗,財產不需要專業人員現場查驗或者鑒定,符合網上查詢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進行網上查詢。
雙方壹致請求或者同意直接進行網上查詢,且該房產不需要專業人員現場勘驗、鑒定,符合網上查詢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司法網絡查詢平臺名錄數據庫。
司法網絡查詢平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依法具備互聯網信息服務資質;
(二)能夠合法采集和整合壹定時期內全國各地區同類物業的歷次交易價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公開交易價格等不少於三類價格數據,並保證數據的真實準確;
(三)根據數字財產的特點,運用壹定的運算規則,可以分析出市場過去的交易價格和交易趨勢;
(4)程序規範,系統安全高效,服務質優價廉;
(五)能夠記錄數據分析的全過程,形成的電子數據完整保存不少於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司法在線查詢平臺的遴選、評審和退市工作。每年引入權威第三方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錄庫的司法網絡查詢平臺進行審核並公布結果。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網上查詢平臺應當從名單庫中移除: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網上查詢的;
(二)壹年內無正當理由五次未按期完成網上查詢的;
(三)是否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露保密信息等行為;
(四)經權威第三方認定不符合提供網上查詢服務要求的;
(五)有其他違反詢問規則和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規定的。
司法網上查詢平臺從名單中移除後,五年內不得納入名單庫。
第十條通過網上詢價確定參考價的,人民法院應當同時向清單庫中所有司法網上詢價平臺發出網上詢價委托書。網上查詢委托書應當載明物業名稱、物理特性、規格數量、用途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十壹條司法網上查詢平臺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網上查詢委托書之日起三日內出具網上查詢報告。網上詢價報告應當載明該物業的基本信息、參考樣本、計算方法、詢價結果和有效期。
司法網上查詢平臺不能在期限內完成查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所有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逾期未發布查詢結果的,人民法院根據各司法網上查詢平臺的延期情況,申請延期三日;部分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逾期出具網上查詢結果的,人民法院不允許其他司法網上查詢平臺延期申請。
各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逾期未出具或補正網上查詢報告,且未按照規定申請延期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人民法院在網上查詢結果有效期內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直接進入出售程序的,應當通知司法網上查詢平臺在三日內補辦網上查詢報告。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對網上查詢報告進行審查。網上查詢報告中財產基本信息有錯誤、超出財產範圍或者遺漏財產的,應當通知司法網上查詢平臺在三日內補正;如果部分網上查詢報告不存在上述情況,則無需通知其他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進行更正。
第十三條所有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逾期發布查詢結果或者更正結果的,人民法院以所有司法網上查詢平臺發布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參考價;部分司法網上查詢平臺逾期發布查詢結果或者補正結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以這些司法網上查詢平臺發布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參考價。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所有網上查詢報告提出異議,且異議被駁回或者司法網上查詢平臺已經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異議被駁回或者補正的司法網上查詢平臺發布的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參考價;部分網上查詢報告受到質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網上查詢報告未受到質疑的司法網上查詢平臺發布結果的平均值作為參考價。
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委托鑒定的,當事人要求委托鑒定的,或者網上查詢未果或者失敗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