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和全國、全省統壹定額;制定並發布全市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計價表,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三)監管和規範房地產市場,促進住宅產業化;負責編制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招標投標;負責協調城市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基本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監督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和放行、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有形建築市場和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安全;依法查處工程建設各方及相關單位的違法行為,收繳和管理建築企業養老保障基金;根據有關規定,協調處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投訴,負責農民工工資管理,指導各縣做好清欠工作。
(五)負責全市城鄉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市容環境衛生、城市防洪;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專業綠化和社會綠化的實施;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保護監管,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歷史優秀建築的保護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建服務熱線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網普查和檔案利用與管理。
(六)指導全市村莊和集鎮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指導國家重點鎮和省市級中心鎮建設。
(七)負責編制年度城市建設維護費計劃,負責編制城市建設重點項目投資計劃,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參與審計和監督城市維護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投資和收益;負責淄博新區城市道路及綠化、環衛配套費和中小學建設補助資金;參與審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城市建設統計工作。
(八)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負責監督各類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執行;負責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審查、施工許可和質量監督;根據有關規定和權限,負責審批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並參與審批預算計劃;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九)負責全市建築行業科技管理、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建築節能、墻體材料創新和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推廣成果;引導重大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
(十)負責全市建築業、建設監理、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質量監測、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房地產開發、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施工圖審查等機構的資質審查和認定;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和資質管理。
(十壹)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交流與合作。
(十二)歸口市房管局和市公用事業局管理。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