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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陽光易貸網貸邊肖了解到,最高法院專委會杜萬華權威解讀《條例》十大亮點:

(壹)民間借貸的定義。該部分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明確界定了民間借貸的行為和主體範圍。民間借貸是相對於國家正規金融業,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自發形成的壹種民間融資信用形式。它在中國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傳統,並廣為社會所知。“民間借貸”壹詞已經確立。在中國,借貸市場主要由金融機構借貸和民間借貸組成。該司法解釋解決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因金融中介產生的糾紛。解釋第壹條的第壹段。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這壹定義體現了民間借貸行為獨特的本質和主體範圍。從稱謂的形式上看,顯然不同於國家金融監管機構,也不同於金融機構對借款人的適用範圍。

(二)關於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和管轄。從民間借貸的現實來看,大部分民間借貸資金屬於民間自有或閑置資金,具有松散性和廣泛性的特點。由於借貸關系中雙方有親戚、同事、老鄉、同學等多種社會關系,借貸形式往往表現出簡單性和隨意性。更常見的是沒有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借款人只出具簡單的借條、收據或借條。壹旦發生糾紛,借貸雙方往往很難舉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抗辯。此時,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此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這部分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和保證人訴訟地位的確定,為立案登記制背景下民間借貸糾紛的司法受理和管轄提供了法律依據。

(3)關於民間借貸案件中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交叉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壹起。,且有因同壹法律事實或兩個交叉的法律事實引起的在某種程度上相互交織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和刑事事項的交叉主要包括刑事和民事程序的協調和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部分主要包括:1。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壹規定有利於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中更好地協調配合。2.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有關,但不是同壹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將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出借人起訴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在有效的民間借貸合同的基礎上,壹方才能向另壹方主張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也可以涉及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鑒於民間借貸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釋在該部分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1。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就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規定之壹;3.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在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簽訂的民間借款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壹定無效,但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5)網絡借貸平臺的責任。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及相關技術的發展,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發展迅速。自從1979出現p2p的概念,小額信貸與互聯網技術對接,p2p點對點借貸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並於2007年正式進入中國。從2013開始,p2p點對點借貸井噴式發展,壹年之內從最初的幾十家增加到上千家,不僅實現了數量的增加,借貸的種類和方式也在不斷拓展。中國形成了不同於國外p2p網貸模式的新特點,同時也產生了平臺角色復雜、監管者缺位、信用體系缺失等新問題。在目前缺乏涉及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的法律規範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壹步促進我國網絡小額貸款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該條例對p2p涉及居間和擔保兩種法律關系時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根據《條例》中的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形成借貸關系,網貸平臺的提供方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明確證明其通過網頁、廣告等媒介為借貸提供擔保或者有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判決p2p網貸平臺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六)民間借貸合同和買賣合同混用情況的認定。在民間借貸實踐中,有壹種現象是,為避免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雙方往往同時或稍後簽訂買賣合同(主要是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本息的,履行買賣合同。如何確定合同的性質和效力,在此類案件中如何處理,關系到人民法院判決的統壹和當事人切身利益的維護。同時,正確處理此類案件對於防止虛假訴訟、完善擔保規範、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依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貨幣債務的,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以清償債務。

(七)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有效性。我院1991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將民間借貸的主體限定為至少壹個公民(自然人),而企業之間的借貸,根據央行1996頒布的《貸款通則》及我院相關司法解釋,壹般認定為無效。這壹制度規定在司法領域得到了長期遵守,在壹定程度上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這種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制度不僅沒有杜絕企業間借貸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現實中,企業間巨大的貸款需求催生了壹系列企業間的間接貸款運作模式。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出現了流動資金短缺、融資渠道不暢的現象,企業通過民間借貸或相互借貸成為重要的融資渠道。但很多企業為了規避企業間借貸無效的規定,通過虛假交易、名義合資、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擾亂了民間借貸的市場秩序。

“時間轉移很容易”。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應當有條件地承認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這壹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機關應當予以保護。這壹規定既有利於維護企業的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的完整,也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痼疾,滿足自身經營的需要;既有利於規範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民經濟穩步發展,又有利於統壹裁判標準,規範民事審判標準。

當然,允許企業間融資並不意味著企業間借貸可以完全放任自流。應該說,解禁並不是完全放開。我們認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壹般是為了解決資金困難或緊急生產需要而偶爾進行的,但不能視為正常和正規的業務。作為生產型企業,如果以定期借貸為主營業務或主要收入來源,可能導致企業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借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型企業從事正規借貸業務,必然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失序。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公眾的利益,所以必須從有效性上做出否定的評價。為此,《規定》特別對企業間借貸應當認定無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

(八)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規定。無效合同的認定關系到合同效力的維護、市場運行秩序的安全與穩定、社會利益的保護。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無效民間借貸行為的具體情形,有利於規範我國金融秩序;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為審判實踐準確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提供了規範依據。該規定特別列舉了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的情形,包括:1。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並以高利率貸給借款人;2.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4.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九)關於虛假民事訴訟的處理。經過調查,我們發現民事審判領域,尤其是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很多虛假訴訟。如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虛假訴訟,是審判實踐中的壹個突出問題,也是壹個亟待解決的課題。此類案件利益關系復雜,往往無法保障真正權利人的利益。壹旦法院不能識別虛假訴訟,支持虛假訴訟當事人的利益,不僅不能解決糾紛,還會激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容易引發和激化社會矛盾。總之,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不僅侵害了真實權利人的利益,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影響了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加大對虛假訴訟的防範和打擊力度,維護誠實守信的訴訟環境。如何在審判實踐中識別虛假訴訟是遏制虛假訴訟的首要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這壹問題形成了不同的處理方式,但也達成了壹個基本的認識,即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應當加強對證據的審查。該規定結合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審判實踐的調查結果,吸收實踐中有益的經驗和做法,采用綜合判斷的規範模式,總結出出借人明顯無力出借等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貸款人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貸款人無法提交債權憑證或提交的債權憑證可能是偽造的等。,以便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提供參考。當然,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正確認定,還需要法官根據自身的審判經驗、對生活認知能力的提高,以及訴訟的原因、時間、地點、資金來源、交付方式、資金流向、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條件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經審理認定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駁回原告請求外,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惡意制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民間借貸的利率和利息。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壹。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了金融市場化改革,其中之壹就是利率市場化。但是,利率市場化並不意味著無限制利率,更不意味著無序利率。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必須控制。控制民間借貸利率,既要考慮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便利性,也要考慮借貸雙方作為市場主體的真實需求。中國正規金融市場的貸款利率處於變動期,經歷了從全國統壹的貸款利率到以國家基準利率為基礎的浮動利率的過渡,再到2004年取消貸款利率浮動上限,2013年取消浮動下限。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判決中普遍采用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作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以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作為利率保護上限的司法政策改革勢在必行。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如何調整,采取何種模式,固定利率上限如何確定,是審判實踐中壹系列亟待回答的問題。《民間借貸利率及利息條例》的內容主要有:1。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沒有利息約定,或者自然人之間的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貸款人無權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2.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24%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的,超過36%的利息視為無效,借款人有權要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利息。3.提前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金額認定為本金;4.除借款人與借款人另有約定外,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貸款,並按實際貸款期限計算利息。此外,該部分還規定了逾期利率、自願支付利息和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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