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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科學研究、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獵捕等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

(壹)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

(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國家和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壹般保護野生動物)。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適用國家和省有關漁業管理的法律、法規。第四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任何侵占或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

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每年4月11日為陜西省“愛鳥節”,9月為陜西省“野生動物保護法宣傳月”。第六條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年度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建立野生動物保護和發展基金制度,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保護第七條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對分布在本省的大熊貓、朱(歡)、金絲猴、羚牛等國家壹級保護動物,應當采取特殊措施加以保護。第八條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省壹般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九條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活和繁衍的地區和水域,應當劃定為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在本辦法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活和繁殖的場所,禁止使用有毒有害藥物,汙染生存環境,禁止采集和銷毀蛋、巢、洞。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患病、被困、擱淺、迷途的,應當采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機構報告。第十二條對危及人畜安全和損害農作物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及個人應積極采取防治措施。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他損失的,應予以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野生動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權制止各種違反野生動物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並持證執行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野生動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第十四條建設項目會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造成損害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範措施。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並保證實施。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鐵路、交通、郵電、民航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負責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機構。

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業局、農林牧漁場以及工礦、水庫、軍事區等有保護任務的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機構或者配備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規劃,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落實國家和地方保護、搶救和管理野生動物的具體措施;

(三)依法管理野生動物的獵捕、狩獵、馴養繁殖和科學研究活動;

(四)依法監督檢查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收購、出售、運輸、攜帶、郵寄等經營活動;

(五)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管理獵槍彈藥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六)按照管理權限,監督檢查有關單位的生產建設活動對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的影響;

(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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