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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特快專遞寄送相關檢察法律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郵寄送達的檢察法律文書交由郵政企業以檢察特快專遞方式送達,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受送達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同意在指定期間到人民檢察院接受送達;

(二)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規定或者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有特殊交付方式的。第二條有關檢察法律文書通過檢察特快專遞郵寄送達的,與人民檢察院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條當事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申訴或者提交答復時,應當向人民檢察院提供或者確認其準確的地址和聯系方式,並填寫當事人聯系方式確認函。第四條當事人聯系方式確認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送達地址的郵政編碼、受送達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

人民檢察院和郵政企業應當對當事人聯系方式確認書所記載的內容保密。

當事人變更送達地址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檢察院。第五條經人民檢察院告知,當事人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在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合法登記備案的住所為送達地址。第六條郵政企業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地址投遞郵件的,應當在指定日期內將回執交回人民檢察院。

郵政企業未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投遞地址在五個工作日內投遞郵件三次,無法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系方式通知收件人的,應當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說明退回理由。第七條郵寄送達檢察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如果收件人是公民,他會簽收。不在其提供或者確認的服務地址的,郵政企業可以將郵件交給與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代收,但與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屬是同案對方的除外。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或者組織負責收件的工作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向人民檢察院指定代理人的,應當送交代理人簽收。第八條收件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簽收時,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並在回執上填寫證件號碼,代理人還應當填寫與受送達人的關系;受送達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簽收的,郵政企業的郵遞員應當記錄情況,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送達:

(壹)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二)收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

(四)由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

(五)由受送達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

(六)收件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簽收。第十條收件人是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當場驗視郵件內容。簽名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提交郵政企業的快遞員,快遞員應當在回執上記錄情況,並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

收件人是收件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三日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書面說明退回的理由。第十壹條郵寄檢察法律文書的費用,從各級人民檢察院辦案經費中列支。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檢察特快專遞,是指郵政企業發送的用於送達檢察法律文書的特快專遞郵件形式。第十三條本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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